
成立业委会的主管单位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管理,文件应该给相应的主管部门,成立业委会是有条件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进行,参加人数有要求,时间有规定,参照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如果超过时间还没办理,对主管单位进行行政诉讼或到区、县人民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
以上海为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联名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根据建房 [2009] 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指导成立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为按时推进业主大会筹建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
(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
(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
(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懈怠提供的,请街道及时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