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向案外人林某生购买,在原告购买涉案房产前,被告与原业主林某生签订《房屋租赁合约》,租用了涉案房产。原告购买后,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继续将涉案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

为此,原告提交了案外人林某生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复印件、平安银行和浦发银行以涉案房产地址向被告邮寄的信件等,证明被告在其购买后依然居住在该房产内。

根据《房屋租赁合约》的约定,涉案房产月租金为2300元。另外,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均由被告负责支付。
租赁期间,被告不按时交租,拖欠租金五天或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等达两个月的,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合同解除权。被告拖欠租金的期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共13个月。被告从2017年5月开始就未再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至2018年7月6日,涉案房产共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237.59元,该部分费用已由原告支付。

被告拖欠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2560元整,现一直联系不上,房屋里的物品一直占用至今,现请求被告出现到现场交清费用并搬出,将房子交还给原告。
租客当中也是什么人都有,有讲诚信的,信守合同,也有很多不讲诚信的,拖欠房租、水电后跑路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客拖欠房租水电,最后直接跑了,该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房东此时该怎么处理为好?

当然,走诉讼途径,在租客逃跑的情况下,没有调解的可能性,因为调解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所以诉讼就是唯一的办法,向法院起诉后才有可能要回拖欠的租金和水电费等。
房东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里要提醒一下: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般把房屋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房东可以选择对自己较为便利的法院起诉。
其次,要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例如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水电费票据、起诉状等等。对于主张的租金、水电费等,要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单独附在起诉状后面,让法官清楚各项数据是如何计算得来的。

最后,房屋没有交接前,房东尽量不要擅自处理房内物品,房屋内的物品是租客所有,房东和租客之间是合同纠纷,房东没有权限直接处理租客的物品。如果物品贵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法院判决后可以拍卖用以清偿拖欠的租金。

如果确实要处理房屋内的物品的,最好请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物品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时,公证人员会对物品清点。如果判决生效后,租客仍未搬离的,则法院强制执行时一并处理。

不过,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租客违约后,拒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内无物品,房东可以直接接收房屋,这种条款的约定就是应对这种拖欠租金水电,又不搬走的租客。这种约定在实务中一般认定有效,有这种条款的,房东可以自行接收房屋,无需再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