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都匀卖“毒鱿鱼”的“缺德商贩”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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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都匀市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都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正松、公益诉讼团队负责人付国瑾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海滨出庭指导。

案情回顾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郭某于2017年至2018年在经营都匀市育英巷郭记鑫鑫水产品批发部期间,多次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对鱿鱼进行浸泡并在其经营的水产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3月16日鑫鑫水产店销售的鱿鱼被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查获的鱿鱼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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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硫酸氢钠甲醛

依据卫计委2011年4月19日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其中明确说明次硫酸氢钠甲醛是非食用物质,非食用物质是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添加了就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次硫酸氢钠甲醛对人体有严重的毒副作用,国家严禁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它加热后会分解出剧毒的致癌物质,并对肝脏、肾脏、中枢神经造成损害,严重的还会导致癌变和畸形病变。

检察院提起诉讼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对鱿鱼进行浸泡并销售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报请对郭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获得批复。该院于2018年12月3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郭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所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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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判决

都匀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结束后于2018年12月27日进行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被告人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二万六千元。

来源 黔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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