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检发现医院在收取“经肠镜息肉肿物切除”“经肠镜粘膜切除”项目费用的同时收取“经肠镜止血”项目费用。飞检组认定为分解收费。

医院认为,《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项目内涵”栏目使用的是“包括”,该目录使用说明对“包括”特意强调“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医院在行“经肠镜息肉肿物切除”或“经肠镜粘膜切除”等项目时,确实进行了聚桂醇注射止血、组织胶注射止血、钛夹夹闭术止血、喷洒血凝酶止血等多种止血方式,在内镜报告中有记载,按医保政策可以计费,不应认定违规。

飞检专家指出,抽取的病历显示,止血行为并非单独进行,发生在切除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时,与切除项目针对的是同一病灶。“经肠镜息肉肿物切除”“经肠镜粘膜切除”手术过程中常有出血情形,酌情采取各种措施止血是操作过程应有之意,所以止血属该项目包含内容,不应再行单独收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项目内涵”栏目中的“包括”只是将不同项目合并为同一编码,其实就是为了精减目录而进行的“合并同类项”,“包括”所列举的项目当然可以分别收费,但如果项目之间有包含关系时,就不能再同时收费了。
医院申辩,对于包含关系的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表述方式是“含”而不是“包括”,目录使用说明对“含”说明是:“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检查组明显将“切除”与“止血”解释成了含的关系,与目录定性的“包括”关系不一致。
专家指出,从项目操作过程看,2012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对肿物切除、黏膜切除项目的内涵表述中均要求进行“止血”。切除时发生出血不可能置之不理,切除与止血确属“含”的关系。
医院认为,从价格制定内在逻辑分析,既然“切除”和“止血”按同一标准收费,说明目录认为该两项目付出的劳动是等值的,在这种价值判定标准下,止血与切除(含止血)给付同样的价格明显不合理,除非切除(含止血)价格高于止血,才能说明切除项目已经包含止血在内了。
专家指出,此“止血”非彼“止血”,如患者有胃出血等消化道出血症状,医院行经内镱止血操作,当然可以单独收取止血费用,但在切除过程中出血时进行的“止血”是附带行为,不是全程意义上的止血,其价值与专门进行的止血不能划等号。
本文认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上述项目合并为“经肠镜特殊治疗”一项并在“包括”的内容后面一并列举,未考虑到“单独的止血”“切除过程中的止血”的区别,有误导之嫌,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