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方取得胜诉判决后有时会面临如下困境:发现债务人另外涉及大额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资不抵债;在查封、冻结或者申请执行时,发现当事人或法人的财产已为大额债务提供担保,没有有效资产可用以偿还债务。这里有经验的律师可能会考虑到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行为甚至虚假诉讼罪的高发区,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出台司法解释、通知等文件整治虚假诉讼行为。

一、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虚假诉讼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从《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看,构成虚假诉讼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捏造事实;(2)以捏造的事实起诉;(3)造成损害后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民事领域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或者一般要素,主要包括: (1)非法目的: 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恶意串通: 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民事诉讼: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国公他益: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表: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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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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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2011〕195号 |
五、16 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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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
七、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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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的答复2014年3月28日 |
我院经研究认为,有必要针对虚假诉讼的自身特点,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罪名,以有效惩治和防范此类行为,我院就此已提出了完善刑法的建议;同时建立相关审查机制,以防止虚假诉讼进入审判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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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刑法修正案(九) |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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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6〕13号 |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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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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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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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 |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亲近**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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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法〔2021〕281号 |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高度警惕、严格审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等 |
二、民间借贷缘何会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在提出应对思路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思考一下为何民间借贷会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相对比较简单,双方有借条、转账记录即可形成生效的法律关系。在事实履行的情况下,甚至双方没有书面借条,也可构成生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是合同履行的路线较短、涉及的合同主体少、证据要求低。相比于多方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一般由*款贷**人(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即可构成。甚至有经验的“高手”, 除了借款合同,还可通过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使借款人的有效财产减少、贬损甚至消灭,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

三、面对虚假诉讼,权利人如何救济
(一)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需强调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具有损害国公人利益的可能,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中明确规定“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二)面对已生效的判决涉及虚假诉讼的如何应对
1. 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进一步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要件:
(1)主体: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主要指有物权请求权或者特殊债权请求权,后者主要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3)时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4)受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5)证据要求: 【未到+错误+害益】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未参加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 。
对于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九民纪要》第120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结合上述规定,实务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主要审核两大问题:
- 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第三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第三人主要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
人,对于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要求其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判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法院强调该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之不同,如在“王临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964号(详见案例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并非程序上的利害关系,即原诉法律关系会直接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本案中,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与张惠文、中科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处理结果对王临平与张惠文之间债 的成立、债的数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均不构成影响,仅有可能影响到的是张惠文的偿债能力,但该种影响仅是事实上、经济上的影响,并未导致王临平自身债权的灭失 。
(2)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审核法律关系真实性要点一般包括:①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可通过借款合同文本、当事人之间相互陈述佐证等判断;②借款合同条款或者其他协议是否有违法或者违背常理之处;③是否有真实的出借、转账行为;是否有循环转账等行为;借款用途是否与约定不符或者违背常理等;涉及到法人的,转账、入账记录等财务管理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涉及到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违规提供担保等。
2. 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其他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必须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执行异议为前提。而虚假诉讼的案外人通常都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存在法律困境。
3. 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通过申诉的方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该案确定的裁判要点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 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 存在矛盾 ,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 是否违背常理 。本案中,法院对于涉案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关联关系;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借款的数额;资金往来情况;关联公司之间转账;借款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