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枂。
不知道有没有朋友发现,我已经有好几期都没有写法律问题的文章了。
因为一直有想写今天的这个主题——一个相对来说比较严肃的主题,但是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
今天终于开始写了。动手的契机是,有个朋友给我打了个电话,咨询我法律问题。(以下事实均为个人言辞,仅作参考之用)

昨天晚上,朋友和她的同事一起到KTV去,几个女生。本来只是一个工作之余放松的约,也没找太多人一起。玩到一半,她中途到厕所去了一趟,出来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醉酒的男人,两人不小心撞到了一起,对方一个巴掌就扇到了她的脸上。
男人的力气是女人远不能及的,尤其是一个在醉酒状态下,丧失了理智的男人。
她的脸立刻肿了起来。对方打完人嘴里还骂骂咧咧。疼痛、气愤、羞辱感瞬间一齐涌了上来。可是她也深知自己加上包间里的同事对上这个男人都不一定占得了上风。她没敢做过多的争吵、纠缠。
在回到包间后,她立刻报了警。
然而,警察来了也并没有什么用。双方都没什么事,询问下情况、做个笔录,事情就算结了。
朋友就问我,能不能告他,想让他坐牢。说实话,我为朋友感到气愤,但是我只能回答她,告是可以告。
接着我问她伤怎么样、有什么证据吗?她说她脸都肿了,这还不算伤吗?KTV应该有监控的吧。接着就是一段哭诉。
生气归生气,法律不可能按每个人的情绪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这里,这个男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三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辱侮**罪。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将受到伤害的伤情作伤情鉴定,经过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以上,才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来讲,扇一巴掌,只要没把人的耳朵扇聋、脸毁容这种程度,就像把一个人摁住跪地道歉一样,对身体本身并不能造成多大的伤害,按照伤残鉴定标准,连轻伤都够不上。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比较“流氓”的罪名,行为方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但这些行为也都有一个程度要求,就是“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

可是,这种行为对人本身来说,就是一个*辱侮**性的伤害,那能不能构成*辱侮**罪呢?
*辱侮**罪,是指使用*力暴**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辱侮**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也就是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侮**。
但就这件事情本身而言,且不说是否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公然进行”这个构成要件就不符合。

很多人或许会有一个疑问,既然是*辱侮**,那对人的精神会有一定的伤害,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集中于人格权侵害、死者利益保护、本人或*亲近**属遭受严重侵害导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参照《国家赔偿法》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认定,包括(不完全列举):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等等。
据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实际上是比较高的。就扇一巴掌、踹一脚、在不构成轻伤的条件下打一顿、对人进行*辱侮***行为性**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往往并不能得到支持。
到这里,就能得出一个结论:这个哑巴亏,我这个朋友吃定了。
如果说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或者坚持向法院起诉,得到的结果也不过是赔礼道歉。当然,有赔礼道歉也已经不错了。一般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满足受害方这个要求。
法律设定的标准一般来说不可能太低,设得太低就容易导致诉讼案件泛滥成灾,浪费司法资源,且法律没必要过于深入干预公民的日常生活。

法律不是万能的。用开玩笑的话说,我这个朋友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虽说现在去娱乐场所的人很多,不管男生女生,可是毕竟鱼龙混杂,对于自身安全意识不高、*力武**值弱的女生,在没有靠谱的男性的陪同下,不建议去玩,尤其是晚上。
当然,玩得比较开,适应这种场所,自己能处理类似问题的人,不在此列。
可是,娱乐场所是只为男人*欢寻**作乐而开放的吗?
就像不能因为变态多,女生就不穿裙子一样。仅仅因为害怕遇到心怀恶意且力量不对等的人,就放弃了属于自己的权利吗?
加强安保措施、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在公共场所做好个人约束等等,这些都可以减少问题的存在,为什么一定要人被欺负的人退让呢?
不管是女生还是男生,都会遇到比自己强大的人,不可能因为担心被强大的人欺负就永远不出门。
以上配图来自于电影《傲骨贤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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