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疑难问题专题解答
1.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否一样?
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否一样?大学生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就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安排问题达成的协议,也称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时签署的协议,是由学生本人、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它主要解决应届毕业生的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问题;它是学校统计就业率的重要参考,学校根据就业协议转递毕业生档案。对于毕业生来说,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只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依据。签了三方协议并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三方协议就自行终止。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一定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福利待遇等写进劳动合同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能否随意毁约或改变就业单位呢?
职场案例:
2008年3月,翔飞计算机有限公司(下称翔飞公司)到某大学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该校计算机系应届毕业生夏某通过考试,很快就被翔飞公司聘用并签约,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即劳动协议书和聘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中约定,夏某须在一周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聘用协议书中规定,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夏某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否则须赔偿翔飞公司20000元,并另外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翔飞公司不接收夏某,应向夏某赔偿20000元。然而,直到2008年9月中旬,夏某仍未到翔飞公司报到。
后经了解,夏某早已到另一家公司报到上班,10月,翔飞公司通过律师向夏某致函,要求夏某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直到12月,翔飞公司也没有得到夏某的任何回应,随即将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和聘用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告夏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夏某赔偿翔飞公司20000元。
本案是由应届大学毕业生违反劳动协议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的夏某与翔飞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和聘用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夏某违反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翔飞公司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劳动协议不能明确聘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毕业生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使双方的聘用关系有了清楚的约定,为日后发生纠纷提供了处理依据。但在现实中有很多和夏某一样的应届毕业生不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签了劳动协议书后最好不要再签补充协议。劳动协议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书,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可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没必要再签补充协议,该协议完全可以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详细约定,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具体的确定,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必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不具备防范和鉴别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合法的能力,容易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法院并未支持翔飞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一句话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