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又称酒精中毒,有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之分
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普通的醉酒,由于其引发的精神障碍并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因此一般认为生理性醉酒的人具有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喝酒的行为属于原因行为,而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特殊状态,且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饮酒)时具责任,所以应该对其进行谴责。

病理性醉酒:
与生理性醉酒不同,病理性醉酒被认为属于一种精神疾病。病理性醉酒的人饮酒后会出现,行为紊乱、记忆缺失、意识障碍或者幻觉、妄想等。如果行为人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结果发生时,由于其不可能预见结果的发生,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病理性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了解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仍饮酒并实施了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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