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邻居一家都是坏人我听见他们议论我还总商量着想着要害我于是我就拿刀捅了他

庭审时,一位被告人作如上陈述但经过调查这位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切都是他的臆想……
案情简介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向某某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6日18时许,在秭归县归州镇居委会某楼梯间,向某某持菜刀将谭某某头部、背部等多处砍伤,谭某某的母亲向某某听说儿子受伤后从家里出来,被向某某用拳头打伤左眼。经鉴定,谭某某与向某某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同年11月15日,经鉴定,向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对该涉嫌故意伤害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向某某实施*力暴**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向某某强制医疗的事实、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向某某强制医疗。

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既是社会弱势群体,同时也可能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稳定群体。所谓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精神病人在发病期作案,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但精神病人也是可能危害社会、侵犯他人的不稳定群体之一,对其进行依法管理和治疗,既保障了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随意侵犯,又有效约束了精神病患者,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力暴**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文章来源:秭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