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车”怎么治?专家:有办法

近日,平安鼎对僵尸车问题的连续报道,受到了读者的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网友: “大家虽然对‘僵尸车’意见很大,但它在法理上还是属于私有财产吧,是不是不能随意处置?” 网友: “‘僵尸车’屡禁不绝,是不是因为相关法律还不健全?”

针对网友的疑问,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已有地区将“僵尸车”管理纳入到了地方性法规。此外,法律专家表示,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侵权责任的条款,早为解决“僵尸车”问题提供了基本制度和治理路径的支撑。

“僵尸车”怎么治?专家:有办法

治理“僵尸车”的具体方案

有地市已纳入地方性法规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已有地方将“僵尸车”管理纳入到了地方性法规,如 2019年实施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6年实施的《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 ,都针对“僵尸车”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泊位持续停车超过30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拒不驶离,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车超30日,影响其他业主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记者从台州市交警局了解到,3月1日起,台州市创建办、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区开展“僵尸车”联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台州市交警局秩序大队副大队长陈游侠表示,这次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就是2016年出台的《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陈游侠介绍, 该条例的第28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的第29条还对车辆停放时长作出规定,要求破旧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超过30日。” 陈游侠说,交警部门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对接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助核对查找车辆所有者或管理人信息及管辖区域内的“僵尸车”处置。对于车辆未移动超过30日(根据首次取证时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张贴提醒单,责令车主或车辆使用者在10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可以将车转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

“僵尸车”怎么治?专家:有办法

陈游侠告诉记者,目前市区各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开始对辖区内的僵尸车辆进行排摸,交警将根据各地报送的车辆信息,逐一核查车主信息,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其联系车主。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将采取公告告知方式处置。现场发现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僵尸车”怎么治?专家:有办法

法律专家:

相关民事主体可通过诉讼

解决“僵尸车”问题

那么,目前尚未针对“僵尸车”立法的地区,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否就于法无据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陶丽琴认为,解决“僵尸车”问题,除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治理外,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也可实现多元化治理。

“民法典中对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以及物权的详尽规定,都能提供相应支撑,只需要转换思路,将民事主体挺在前边,由停车位场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其与停车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出面进行处理,甚至最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车主“僵尸”停放行为不良后果的追纠。”

陶丽琴认为,针对长期停放不动的“僵尸车”,停车场、道路公共泊位、小区共公区域等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可以提交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权属信息, 联系不上车主的,可公告通知对方,如果仍未回应,即可视为车主对自身物权的抛弃。

如果联系上车主,但是车主不肯移走,场地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构成停车合同关系的,可以主张其长期占据车位,构成对短时停车合同目的的根本性改变,主张解除停车合同。也可以依据物权保护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要求车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损害赔偿等。

去年,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上一辆停放4年、欠费近5万的“僵尸车”引发了不小的关注。管理人员在交警的帮助下联系上了车主后,车主表示会支付停车费用,但不愿来挪车,也不同意对车辆进行处理。

陶丽琴认为,针对这种情况,车位的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对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车主在泊位上停车,与车位管理公司形成的是一种停车服务合同的关系。车主长期停车却不缴纳停车费,管理公司就可以以车主没有支付能力或没有支付意愿为由,提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车主在解除合同之前支付停车费用和利息及其他合理损失。

对于一些长期“盘踞”在免费停车位上的“僵尸车”,民法典也同样有相关条文对其加以规制。以此前报道的温州法院判决的业主诉物业随意处理其报废摩托车的案件为例,小区物业虽然不能随意处置业主车辆, 但物业作为管理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对该业主的侵犯其管理权的行为进行起诉,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此外,城市公共区域的免费泊车位,亦可以从该基础制度的初衷进行考量。”陶丽琴认为,“相关部门划定免费泊位,原本是基于市民出行方便之需或道路通行管理之必要而解决车辆临时停放之用。‘僵尸车’长期占用,不仅占据了公共资源,亦破坏了制度本原的功能,同时也构成了对公共财产之物权的侵害,作为场地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即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也可由场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民事主体身份向相关车主依物权保护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来源 || 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