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进入公司上班,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公司正在办理更名、更换经营场所等情况,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吗?
最近有一个朋友向我咨询,她在某家培训公司已经上班两个多月了,公司正在更换经营场所,可能还要更名或者重新注册新公司,因此虽然她反复和老板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老板都和她说等新场地正式开业之后再签,一开始她觉得公司氛围不错,老板相处起来也蛮开心,所以也就一直等着,但最近她认为情况不太对,所以来求助我。我听完,归纳了下目前朋友遇到的几个问题:
1、公司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仅给口头承诺(画大饼);
2、公司借口资金紧缺,已拖延两个月工资未支付;
3、公司以要开业为由要求朋友国庆上班,还说节后可以进行调休,但实际并未进行调休;
4、未缴纳社保。
针对朋友的情况,结合日常中大家常咨询的问题,今天来讲一讲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公司可以正在更换经营场所、更名等理由拒签、缓签劳动合同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处于更换经营场所、更名等情形,只要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主体,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在变更完成后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适用已经订立版本的。
若是用人单位拒绝或未积极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且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拿起法律*器武**,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11个月。即使用人单位在一年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劳动合同且超过一个月用工时间的期间,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每月双倍工资。(悄悄话: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那就静静薅羊毛吧,不过一些劳动者保障还是要争取到位并留证哒~同时要注意哦,如果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以不担责哦~)

公司是否可以资金紧缺为由缓发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公司。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公司;(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结合朋友遇到的情况,公司或许因为更换场所等原因导致资金暂时无法周转,但并非处于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状态,且未征得工会同意,故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同时,朋友和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明确的发薪日期,那么可以参照之前公司发薪的日期依次类推且保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公司要求国庆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拒付加班工资或者调休?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10月1日-3日(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为:加班费=月工资÷21.75(天)×300%×3(天)。10月4日-7日(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为:加班费=月工资÷21.75(天)×200%×4(天)。
当然,10月4日-7日的加班时间,公司如果能够安排补休,那么也就不必支付加班工资的,但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依然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备注: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公司可否无故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拒绝缴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为劳动者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遇到公司上述行为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针对朋友阐述的情况,我一开始建议朋友和老板之间先面对面聊聊,表达下自己的想法,这也是基于朋友还想继续在公司上班的考虑。当然,我也叮嘱她要做好证据收集的准备,若是后续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证据就相当重要的,特别是加班证据!
由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劳动者若不想继续工作,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当然,也可以静待公司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关于工资、加班费等的支付,劳动者可以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公司发函,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置函不顾,那么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当然,劳动者如果持有完整的证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用人单位将被责令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被罚款,通常劳动者不能据此单独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