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鉴定的有关规定 (后续治疗费还是按之前判决标准吗)

本文要点

本案原告在被告已经支付后续治疗费的情况下,因为实际后续治疗费高于已经支付的费用,故原告起诉支付差价。法院判决原告构成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6日,被告崔建军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小型汽车,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与原告李小强骑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崔建军车辆左侧与李小强车辆右侧前部发生碰撞,致李小强受伤,两车受损。2020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XX局交XX队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 崔建军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小强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小强诉被告崔建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本院( 2021)陕0103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原告后续治疗费为 10000元,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10000元 2022年3月17日-3月22日,原告 再次住院进行胸 12椎体骨折术后取内固定 ,花费 27199.3元,引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对 后续治疗费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就后续治疗费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故法律赋予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时机的选择权。另一方面, 当事人也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选择权,当其选择通过鉴定确定后续治疗费用并被人民法院支持后,其再行要求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差额的权利已经消灭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费且一并主张的情形下,后续治疗费适用定型化的赔偿标准,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的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即一旦人民法院按照鉴定结论支持后续治疗费,即使后续治疗费低于鉴定结论,侵权人也丧失要求返回后续治疗费的诉权。同样鉴定后续治疗费低于实际医疗费支出,受害人也丧失了要求侵权人承担差额的诉权。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公平、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出发,受害人后续治疗过程中,在治疗内容、治疗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后续治疗费与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间的差额,一般不再调整。受害人起诉医疗费差额,是否定前诉对后续治疗费的裁判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为重复起诉。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鉴定后续治疗费后还能赔付吗,后续治疗费赔偿标准按什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