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受到对方语言上的恐吓威胁 (调解过后被威胁怎么办)

上周五,我在龙岗大芬油画村参加“街坊议事堂”活动,活动很精彩,有歌舞、有太极拳,我也上台表演了,表演的内容是探讨“文创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参加的人,除了律师,还有街坊代表、公证员,还有法院调解员。

调解中对方辱骂怎么处理,调解中受到对方语言上的恐吓威胁

文创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我表演得很开心,一不小心就把活动硬生生拖长了40分钟,也不知观众们有没有骂我。

下得台来,就不开心了。

一个不服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的案子,庭已经开完了,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我的当事人在群里发了一条很长的信息,大概的意思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某市文旅局,派出一位科长私下找我的当事人协商,要求我的当事人撤诉,不然在当地生意做不成。如果能撤诉,所有扣押的货物退还,罚款也退还。还说不要被律师忽悠了。

当事人在微信里说,很担心,很害怕,压力很大,差点就答应他了。问我怎么办。

读者朋友们,你们说,怎么办?

周末这两天,一边在开会,一边在思考: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怎么选?我要怎么选?

我想,如果我是当事人,我大概率是会屈服的。虽然我认为处罚是错的,我也坚信法院会判决我胜诉;虽然被扣押的货有20几万,退回来至少有一半的损耗;虽然被调查处罚的这几年生意做不成,损失几十万;虽然因为处罚,老父亲日月忧心,得了心脏病和高血压;虽然因为处罚,花费了不少律师费。但因为人家是官,我是民。老百姓嘛,在人家的地盘上生活,总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损失的,就当喂狗了。

可我是律师。于是我告诉我的当事人: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一方以报复为威胁手段,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调解应有的原则和精神,具有以下性质:

  1. 非正当性: 调解的本质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机制,其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平等协商和互相妥协。使用报复作为威胁手段,是对另一方施加不当压力,破坏了调解的自愿性基础,使得调解过程失去公正性和合法性。
  2. 违法性: 威胁报复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如前所述,“报复*害罪陷**”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等进行报复的行为。虽然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调解中,可能不直接构成“报复*害罪陷**”,但这种威胁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敲诈勒索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寻衅滋事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或是治安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3. 无效性:如果一方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达成调解协议,那么该调解协议可能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即使表面上达成了调解,受威胁的一方事后仍有可能主张调解无效,要求重新审理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4. 伦理道德问题: 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外,以报复为威胁手段进行调解也涉及严重的伦理道德问题。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基本社会价值,损害了调解作为和谐化解矛盾手段的社会功能。

综上所述,调解时以报复为威胁手段,不仅违反调解的基本原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导致调解无效,还涉及严重的伦理道德问题,性质恶劣。面对这种情况,受害方应及时向调解组织反映,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保护,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维护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和法律尊严。

这样的意见,你同意吗,我的读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