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业车险,没有交强险,这样的马路大杀器,令人闻风丧胆。
如果有交强险,却没有商业三责险,这样的马路杀器,同样令人心生畏惧。
倘若这些“裸奔”车造成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又没钱赔,该咋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了解一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是对交强险的辅助补偿制度。
救助基金对下面三种情形,可以先行垫付,之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所以,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方啥车险都没有,车主也没钱或者一时半会拿不出钱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时候就是救助基金派上用场的时候了。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这里的抢救费用,一般是“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当出现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虽好,但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所以,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就非常重要,主要有五项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从救助基金的追偿权利和资金来源可以看到,救助基金并没有免除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主的责任,而是在优先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基础上,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肇事者应该负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只不过此时不需要受害人去追偿,而是由救助基金去追偿,追偿回来的资金则计入救助基金。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中,应当由肇事者承担的费用,不论是否能够成功追偿,都不需要受害人承担。
一些肇事车只买了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这种情况下,是先由交强险赔偿后,不足的费用再由救助基金垫付。
救助基金挽救交通事故伤者的事例很多,例如前段时间,青岛一女子骑电动车与大货车碰撞,女子医疗费用需要近8万元,但她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所以,在大货车交强险垫付了医院抢救费用18000元后,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了6万余元的医院抢救费用。
最后强调,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所有机动车上路都必须投保。
#商业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