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效过了如何救济 (行政拘留有什么救济途径)

因打架斗殴、赌博、嫖娼等行为被被行政拘留后,第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如果已经被行政拘留,则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第三,行政复议作出维持决定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个行政决定的作出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比如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就包括五个因素,一是事实是否清楚,二是证据是否充足,三是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四是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裁量是否合理。而每一个因素中又会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生态环境处罚领域,环境部门应当履行23个程序规定;在行政拘留处罚中,公安机关应当履行42个程序规定。

2、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亲近**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律师可以为被拘留人提供帮助申诉、申请暂缓行政拘留、复议或诉讼。其中,申请暂缓执行,法律规定由被处罚人提出,而一旦被羁押,被拘留人无法知晓申请的详细法律规定。如若律师无法会见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在律师起草的申请书上签字捺手印也无从适用。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等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 已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如果被处罚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得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

2)被处罚人 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暂缓执行申请必须由被处罚人本人提出,其*亲近**属和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3)公安机关认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不得暂缓执行。

如何理解“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主要是指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不会发生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判断标准 :根据被处罚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一贯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3、会见。

(1)行政拘留:家属(只有被拘留人的*亲近**属、监护人才可以会见,*亲近**属是指被拘留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拘留所会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会见。

(2)刑事拘留:家属(只有*亲近**属、监护人可以进行委托,*亲近**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能会见,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3)刑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判决已生效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其刑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执行通知书向罪犯送达后,其家属可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期限。

(1)申请期限: 60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审查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一般不开庭审查;

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复议可否委托律师。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被申请人不可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复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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