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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都经常给我发裸照,并且之前都暗示我,“请喝酒可以乱性”,发生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吉林延吉,赵某和金某是某重点大学的室友,被害人金某花则是同校护理专业师妹。某天,赵某和几个室友在餐馆喝酒,在此之前,赵某与金某花二人聊得火热,金某花经常发不雅照片,并表示喜欢喝酒。于是,赵某便乘势将其约来喝酒,不久后,金某花便醉酒呕吐了。于是,几个人将金某花抬上出租车送到学校附近的某宾馆,事后赵某和金某留下来照顾金某花,在此期间,赵某和金某陆续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赵某得逞,金某未得逞,此后两人便离开宾馆去上学了。第二天宾馆发现未退房,于是打开了房间,发现了金某花已经去世,警方将赵某和金某归案…(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可惜呀,两名嫌疑人、一名受害人都是重点院校在校大学生,可谓是天之骄子,这个案件教训深刻,喝酒误事、饮酒容易出事!这下子不仅遭到他人侵害,而且最终也丢掉性命,有必要奉劝女生,不管能否成才,最起码的应该学会自尊自爱。其实,就像某些网友批评的,两名嫌疑人固然是罪魁祸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正是因为受害女孩的不自爱,对方才有机可乘,最终也丧命…
2.当然,本案存在最大争议,在法庭审理期间,嫌疑人赵某称受害人金某花经常给自己发不雅照片,且屡屡性暗示,因此,其在酒后与被害人所发生的性关系并未违背女孩意志,因而不涉嫌犯罪,那么,这个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当然不!
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女幼**的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性**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从理论上讲,任何男子采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赵某和金某将被害人金某花约来喝酒,之后趁其醉酒之际,在不知、也不能反抗的情形下,先后与其发生了关系。当然,即使如嫌疑人赵某所述,被害人金某花与其保持暧昧关系,甚至在酒桌上有出格举动,但是这并非推动被害人金某花在此之后愿意与其发生关系。
可以看出,嫌疑人赵某和金某二人,就是利用受害人醉酒之际,在不知、也不能反抗的情形下,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将被认为是刑法中利用“其他手段”,因而二人已经涉嫌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嫌疑人金某和赵某在宾馆中,趁对方醉酒昏睡之际,先后与被害人金某花发生关系,虽然金某因为自身原因最终未能得逞,不过按照共同犯罪理论相关原理,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两人依然属于法律意义上“轮奸”行为。也就是说,对此是,二人均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但是,考虑到嫌疑人赵某犯罪行为得逞,并且在此过程中,存在组织、邀约被害人金某花等情节,而嫌疑人金某虽然实施犯罪,最终未能得逞,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最终赵某获刑12年,金某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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