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发放工资可以被迫离职吗 (拖延发工资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的提出」

逾期数日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吗?

「法律解答」

对于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法律规定至少每月必须向劳动者发放一次,但到底是月初还是月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双方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即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在疫情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上曾有分歧。

肯定观点认为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予以发放,否则就构成拖欠工资报酬。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否定观点则认为 ,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明显恶意,稍有延误发放并不构成拖欠工资报酬。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按月结算并不算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是最为严厉的手段,应当审慎适用。

用人单位延迟发工资超一个月,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责任

现在随着疫情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开始渐渐形成基本共识:倘若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恶意、或明确降薪、少发放、拒绝发放等证据,一般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才能主张被迫离职。仅有部分地方有例外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诚信、恶意拖欠劳动报酬,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制裁并无不当。

从疫情后的司法倾上发生变化可以看出,法院希望疫情后双方均应当抱有共克时艰的心态,积极促使合同继续履行。这样的初衷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

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标准应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促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主旨,如用人单位有悖诚信的情况,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才属于法律所要制裁或约束的对象。[1]

而本案中,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J公司虽在支付工资时存在数日偏差,但尚未超出合理期限。J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克扣L某工资的情况。L某因此提出离职,要求J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

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而有恃无恐,倘若在庭审中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裁审机构仍会倾向于认为存在违法拖欠的事实。

[1](2020)粤2071民初27293号

[2](2021)川01民终8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