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联合工作组3月17日深夜报道,3月12日17时许,五华县一中学生李某(男,13岁)尾随一名女生给楼下的一个住户。 其犯淫秽罪。 期间,女孩拼命挣扎,大声喊叫。 被路人发现后,李某停止了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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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五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 经检查,女孩身体没有受伤。 3月14日,李某被依法送至职业学校接受训诫教育。 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律师:男孩不能负刑事责任!
头条号“大兵叔叔”作者@大兵uncup对此进行了分析。
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力暴**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追查后,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男孩李某因对女孩实施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的严重*力暴**犯罪。 因此,李某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也有人表示,李某的猥亵行为只是初步行为。 也许如果没有路人经过,李可能会犯下更严重的罪行,比如性侵犯。
因此,无论年龄因素如何,李某均构成非礼罪。 如果李某有性侵意图,那么这就是性侵未遂。 因此,在定罪时,可以根据猥亵儿童罪已完成或者强奸未遂罪选择其中一项重罪处罚。
目前,李某已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纪律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矫正教育措施: (一)训诫。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采取专门措施。经特殊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批准后实施惩教教育。 。
当然,各地职业学校矫正教育的期限也不同。 矫正教育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零度评论整理自鲁中晨报、头条作者@大兵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