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不想要房产怎么办 (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登记哪里办理)

题记

离婚纠纷分割财产时,对于属于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三种分割模式:

①一方想要房屋,对方不想要时,由主张房屋一方基于对方补偿款;

②双方都想要房屋时,竞价取得或根据案件情况法院裁决;

③若双方基于无力支付对方补偿款或不便利生活,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却想要法院处理房屋时,该如何处理?

该问题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整体文章脉络可见思维导图,具体分析详见下文。本文共计1817字。

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登记哪里办理,离婚怎样可以拿到房屋所有权

一、常见纠纷模式

A与B婚后取得房屋,现A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包含: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B在答辩中同意分割房屋,但表示无力支付房屋补偿款不主张房屋所有权,A亦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二、法律规定

对于此种情况,其实法律有明确规定。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法院判决模式

通过大数据检索案例,法院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模式:

01

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双方所占份额,在判决如下中明确双方均有权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原告A与被告B对位于C处的共有房产依法申请拍卖、变卖,双方对所得价款平均分割。

02

直接在判决如下中对份额予以明确,并不体现拍卖、变卖字样: 位于C处的房屋归原告A与被告B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该房屋剩余未还*款贷**由原、被告各自负责偿还二分之一。

03

考虑到拍卖房屋会产生费用,有的法院也会在判决中予以明确: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位于C处房屋及储藏室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A对位于C处的房屋及储藏室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房屋价款扣除变价相关费用的剩余款项由原告A、被告B各分得二分之一。

04

此外,有的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会将如何拍卖、变卖表述的非常详细,例如: 双方均可在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先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四、参考案例

(2015)青民五终字第2310号

(2022)鲁0703民初3804号

(2022)粤01民终4073号

(2022)鲁0830民初3130号

注:以上案例均为可检索到的最终案例。

五、分析建议

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纠纷点是,如何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子女跟随情况、是否还有其他房屋居住,甚至双方父母的房屋情况,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相对来说较少。

但遇到这种情况也完全不用担心,这也属于法院可以处理的范围,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在确定诉讼请求时,要尽可能的详细、准确、可执行。例如, 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有的房屋符合*证办**条件但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那第一步就是办理房产证,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拍卖、变卖; 再如: 诉讼请求中是否考虑到了拍卖、变卖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如何承担;甚至房屋*款贷**是否偿还完毕,剩余*款贷**如何偿还。让法院在判决里予以明确,避免在拍卖、变卖阶段再次产生分歧。亦或者,法院仅是确认了份额,并未明确一方的拍卖、变卖权利,那这种情况下,是否在庭审笔录中已经予以明确。

2. 之所以此类案例较少,笔者分析还有一个原因: 法院会劝说你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另案处理房屋。 这是因为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仅是给确认份额没有太大的必要,而且通过法院拍卖程序进行大概率不如自己出售房屋的价格更高,所以法院会劝说当事人私下自行处理房屋。

3. 法院第2点的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要 分案件情况适用。 例如,双方已经像仇人一样,除了在法庭上见面,私下见面都是要你死我活的状态,是不可能再心平气和的共同出售房屋,此时你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将房屋卖个高价,而是如何尽快处理房屋拿到房款。所以,在法庭上,该坚持的时候还是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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