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判刑有哪些后果 (精神病人犯罪该不该追究责任)

6月2日傍晚,在荷里活广场发生了一宗*案惨**,引起了全港市民的热烈关注及讨论。根据警方公佈的资料,在事件中,两名分别26岁及22岁的女子身中多刀,伤重不治,一名39岁男疑凶被捕。疑凶无业,与家人同住,有精神病记录,需要定期复诊,当时是单独犯案,无证据显示疑凶认识两名死者。两名死者是朋友关係,身上有多处刀伤,大量出血,送往联合医院抢救,两人分别于同一天傍晚6时06分和6时47分证实死亡。到底疑凶之拥有精神病记录,对案件的审讯程序会有着什么影响?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公开庭审吗,精神病人犯法不负法律责任吗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75条,如法庭听取了两名或以上註册精神科医生的书面或口头证据,并裁定被告不适宜受审,即会对审讯该名被控人构成禁制。这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项程序保障,旨在保护无法参与诉讼及为自己抗辩的被告,特别是在他们出现精神状况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基本上,任何人不得因任何刑事指控而受审,除非他在精神上能够接受公平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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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庭正式审理疑凶的案件时,可以先索取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去了解疑凶的精神状况及是否适宜答辩,辩方有权传召证据,去反驳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的内容,例如传召自己的专家证人。要是法庭最终根据两名或以上註册精神科医生的意见,信纳其不适宜受审,则法庭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5A条进一步调查被告是否作出了被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是,法庭会决定适宜作出第76条下哪一项命令处置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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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精神病的被告,即使被法庭裁定不适宜答辩,也不代表他可以完全逃避法律上的惩罚,只要法庭接纳控方可以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到被告曾作出了被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再加上案中的精神科医生有推荐被告前往小榄监狱接受治疗,则被告可以被判接受「医院令」;最长的「医院令」,可以是无限期的。 儘管无限期的「医院令」的而且确是非常重的惩罚,但却丝毫补偿不到案中受害者已失去的宝贵生命,也弥补不到死者家属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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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香港社会不时便会出现涉及精神病患者的严重伤人甚至杀人事件。荷里活广场杀人案正响起一个非常重要的警号,社会上有机会像疑凶一样的「计时*弹炸**」,根本不知存在着多少!精神病患者对无仇无怨的陌生人施袭,甚至夺取了其他无辜者的生命,实在令人担心自己身处于公众场所的人身安全。当务之急,是当局必须多投入资源,加强人手,去跟进有精神病纪录的患者,对他们提供更加贴身的辅导及跟进; 除了精神病患者本身之外,也要多与其家人联络,多了解精神病患者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于曾有*力暴**倾向纪录的精神病患者,为了保障公众人士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荷里活广场袭击的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对这类人士提供更频密及贴身的专业跟进,例如安排精神科医生及专业社工多治疗、接触、辅导,及关心他们,皆是非常值得考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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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香港执业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创新智库顾问、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华商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执业中心副主任

[本文于2023年6月4日发布于香港《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