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新闻网报道,近日,吉林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购置多辆单价为36.76万元的哈雷警用摩托车,引发热议。无独有偶,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斥资132万元购置3辆进口警卫摩托车一事,也引发质疑。
对于警方购置三四十万元一辆的高价摩托车,人们的质疑主要有两点:其一,购买是不是合法合规;其二,有没有必要买这么贵的摩托车。
前一个问题不难弄明白。无论是长春警方还是柳州警方,采购高价摩托车都进行了信息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但关于“有没有必要买这么贵的摩托车”,人们就没有那么容易找到答案了。信息公开中缺少这方面的详细内容。长春警方和柳州警方在高价摩托车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后,依然没有主动说清这个问题。甚至,《中国新闻周刊》就相关问题多次以打电话和发短信形式,联系采购哈雷警用摩托车的谈判小组成员、长春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可是均未获回应。
真有那么不好回应吗?其实高价摩托车未必不可以买。我们先来看看关于“贵不贵”规定。
2017年12月,*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勤用车”在内。在价格方面,其第七条划定了执行标准:通常情况下车价为12万元以内,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18万元以内车辆,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25万元以内车辆(大型客车为45万元以内)。
警用摩托车属于“执法执勤用车”吗?不一定。有些警用摩托车属于一般的“执法执勤用车”,但即便如此,其价格规定依然有例外,可以配备更贵的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此的规定是,“确因工作需要”。而有些警用摩托车则可能属于警用特种车辆,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对其没有具体价格约束,“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情况是不是有些复杂?追根溯源却又很简单。“解铃还须系铃人”——公众可能对某一车辆的属性不清楚,但用车一方却不能不清楚;而正因为公众不清楚,恰恰需要用车一方出来讲清楚。
配置高价摩托车是不是“确因工作需要”,用车一方不妨说一说具体工作是什么;这些车是不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特在何处、专在何方?如何决策、如何报批?用车一方该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近年来,李克强总理在多个场合讲到,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强力推进。他曾说,“有些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社会上就议论纷纷,甚至无端猜测,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产生负面影响,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他强调:“与其如此,还不如我们主动及时地公开,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
信息公开,需要主动、及时,以及注重群众的需求。具体到高价摩托车,既然敢买,就要勇于面对质疑。不仅应公开价格和程序,还需公开购买的必要性,甚至要公开其日常使用频率、起到的实际作用等,真正做到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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