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
马庆驾车在路上行驶时,路过“丰源”小区东门时,压到了一只横穿马路没有牵绳的宠物犬,造成宠物狗受伤。由于狗的后腿被压伤,狗主人李梅将泰迪犬送往动物医院治疗,先后进行了三次手术,治疗费用19000元。
事故发生后,司机马庆报交警,交警部门没有划分事故责任。马庆认为,王梅不牵绳遛狗导致事故发生,自己正常行驶,没有责任。王梅不同意马庆的说法,将马庆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庆承担宠物狗的治疗费用。
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构成要素的规定,本案应属交通事故。原告王梅持有为饲养的宠物犬注射疫苗的宠物免疫证,并且出具了动物医院病历记录单、诊疗费票据,能够证实因事故受伤的宠物犬是原告王梅所饲养,宠物犬属于王梅个人财产。原告王梅因救治事故受伤的宠物犬支出诊疗费19000元,交通费用根据诊疗实际情况酌定500元,可以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王梅财产损失共计19500。
关于事故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公民对个人财产负有管理职责,宠物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应尽最大注意义务。原告王梅携犬外出横穿道路,未按规定对宠物犬束牵引绳,严重影响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导致独自行走的宠物犬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原告王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百分之八十的主要责任。
被告马庆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至居民小区门口路段时,应当在确保安全下通行,故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百分之二十的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梅2000元,王梅剩余的财产损失由商业三者险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500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总共赔偿王梅财产损失5500元。
律师建议
本案中,王梅不牵绳遛狗,造成行驶中的车辆压到了狗,王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庆负次要责任。按照保险赔偿原则,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王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