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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给孩子报个暑假游泳班
还没开课,6月份游泳馆老板“失踪”了
7月份好不容易联系上了老板
对方承诺10月份退款,可到了10月份
老板又人间蒸发了……
日前,市民张先生与区融媒体中心联系,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他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让跑路的老板现身说法,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费用交了,老板跑了
会员:一节课没上到
记者了解到,张先生所说的游泳馆,位于文昌东路,近日上午9点半,记者在那里见到了张先生,以及十多名气愤的维权者。看到记者,他们纷纷上前介绍自己的经历。

“这家游泳馆也开了几年,我孩子的同学去年夏天在这里学的游泳,感觉不错,在他家长的推荐下,我就给孩子报了名。”一名女士告诉记者,游泳馆经营者是一名董姓女子,今年4月29日,自己加了董老板微信,转账了3000元学费,“3000元是我家小孩和另一位朋友家小孩,两个人的学费。 每人都有30节课,董老板说暑假到了就开课,谁知道6月份,她就跑了! ”

另外一名女士称,自己以1320元的价格报了自己和孩子的游泳学习班,“我也是4月底给的钱,一节课都没有上到。”记者了解到,大多数今年报名的家长,都是身边亲友推荐来的,他们都以为这是一家有信誉、有品质的游泳馆,却没想到竟然是个“窟窿”,维权者告诉记者,最多的一名受害人,被骗了6000元。

“我们现在拉了3个微信群,分别是17年、18年、19年,3年的消费者,累计加起来有300多人。”一名男士告诉记者,他在19年的会员群里,群内有会员100多人,大部分都是报的暑假班,群员累计损失有20多万元,“董老板7月份曾经承诺大家会在10月份退款,现在到了10月,她微信、电话都联系不上,我们既愤怒又无奈。”

场馆到期,继续卖课
律师:可能涉嫌“民刑”交叉
据悉,董老板经营的游泳馆,是某公司的产业,董老板此前只是向该公司租用场地。记者从房东公司处了解到,董老板与该公司的租赁合同今年5月31日到期,今年3月的时候,房东公司口头告知董老板不再续约,并于今年4月23日以书面形式向董老板发函,要求董老板于5月31日前撤出场馆,不得再次招收新会员,并妥善处理已经缴费的会员。

记者发现,目前董老板此前经营游泳馆的场地,已经由另外一家游泳俱乐部进场经营。俱乐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在今年4月份时和房东公司签约,约定6月1日进场经营,但因为董老板迟迟没有让出场地,直到6月16日,他们才得以进场装修。“我们和前一家没有任何经济关系,有些会员在来向我们讨说法、要损失,这不合情理。我们也是这起事件的受害方。”该工作人员介绍,俱乐部本着人文关怀的角度,向维权者们赠送了两次游泳的体验券,“我们其实没有必要增票的。”

“明明4月23日就收到了房东公司的书面函,不再续租游泳池,那4月底我们交费的时候,她为什么不说明情况?甚至,董老板在5月份还在微信朋友圈里发招生广告,有的人就是5月6月交的钱!这种行为是不是诈骗?我们又该如何维权?”针对维权者的疑问,记者随后带着部分代表,来到了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指点迷津。

“这件事可能涉及到民事、刑事,两个方面。”律师李伟对维权者代表说,商家已经接受了消费者缴纳的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商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在这件事中,实际承包人在收取部分消费者费用之前,已经明确知道自己不具备继续租赁、经营的能力了。《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调查案件真相。“如果最终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跑路”不罕见,部门应行动
记者:消费者要理性维权
记者多次尝试与董老板进行联系,但最终都是徒劳无功。其实近年来,我区发生的经营者“跑路”的事情并不少见,尤其是健身运动行业,更是“跑得快”。2017年2月,城南唯勤健身房“跑路”,就曾经闹得沸沸扬扬,一些愤怒的会员,甚至还进入健身房将遗留的器械搬回了自己的家里。

就在不久前,另一家健身房欢动健身也“跑路”了。记者了解到,健身行业*规则潜**,器材是可以分期付款的,装修费用甚至都可以分期,健身房前期投入主要是房租,而会员交的卡费,则让他们可以迅速回本,圈到钱走人。而游泳馆的运行成本,比之健身房,更要少了很多,所以爆发出“董跑跑”事件,也显得“顺理成章”了。
归根结底,老板“跑路”,受害人都是老百姓、消费者。在老板们“跑路”后,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如何为消费者讨回公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权者们纷纷表示,这种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以游泳馆、健身房为例,在其经营前,体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资质审查,“是否可以收取部分押金,以便老板跑路后,消费者能够有所补偿?”
当然,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理性维权,走司法途径,不能因为情绪激动就走极端,类似于搬走器械、物品的行为,也应该坚决杜绝,否则就是无权占有、不当得利,是需要返还的。关于“董跑跑”事件的相关进展,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作为消费者
别说把眼晴擦亮
就是擦出眼珠子
也未必能躲过机构跑路
退款无门、权益受损......
尽管新消法针对以往预付式消费的盲点
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进一步维护
但市民在在办理预付卡时
还是务必要理性谨慎,增强防范意识
最好是能不办就不办!
如果你们身边有机构跑路的欢迎留言区曝光!
让我们看看还有哪些机构不靠谱! ! !
来源:今日江都
作者:江都融媒体记者 鲍仁
编辑:阿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