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真实典型案件,分享实用法律观点
【实用观点】
行政诉讼与*访信**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救济制度,当事人对*访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行政机关不履行*访信**职责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访信**工作机构依据<*访信**条例>处理*访信**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访信**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现行法律规范虽然规定了公民对*访信**处理结果不服,不能就*访信**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排除公民通过*访信**条例规定其他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真实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8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广林。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陈湾村村民委员会。
陈广林因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行终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志刚、梅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广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一家三口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在外打工,村委会将原来的责任田强行收回,高价发包,由于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侵犯了再审申请人一家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申请土地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均得不到受理。再审申请人在告状无门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访信**途经解决。2015年6月1日漯河市人民政府*访信**复查委员会作出*访信**事项复核意见书,但至今再审被申请人不予落实,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采信龙城镇政府作出的龙政〔2015〕67号文件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应采信。原审法院认定龙城镇人民政府己依法履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访信**复核意见得不到执行,再审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访信**条例》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访信**案件就应适用《*访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要求一并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于法有据。请求:一、撤销(2017)豫行终3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2016)豫11行初18号行政判决;三、确认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访信**法定职责,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提出的合理合法诉求;四、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与*访信**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救济制度,当事人对*访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行政机关不履行*访信**职责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陈广林提起本案诉求的理由,在于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漯河市人民政府进行*访信**,漯河市人民政府*访信**复查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访信**事项复核意见书,责成漯河市郾城区政府督促龙城镇政府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协调处理。陈广林认为后者没有履行*访信**事项复核意见书的处理意见,遂成诉。可见,本案被诉行为属于*访信**事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访信**工作机构依据<*访信**条例>处理*访信**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访信**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由于龙城镇政府于2015年7月23日做出了关于陈广林要求分配责任田的协调处理方案(龙政[2015]67号),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漯河市郾城区政府和龙城镇政府没有履行*访信**事项复核意见书规定的相关职责的理由亦不成立。至于再审申请人要求返还责任田、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陈广林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陈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广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巍
审 判 员 张志刚
审 判 员 梅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 记 员 曲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