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精神病可以结婚不 (2021新婚姻法精神病)

2021新婚姻法精神病,2019婚姻法精神病

姜大伟2009年与赵小曼登记结婚。2010年起,姜大伟出现暴躁易怒等精神反常现象。同年11月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得到稳定的姜大伟出院。2011年3月,姜大伟病情复发再次住院。此后,姜大伟的病情多次出现反复,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10月、2012年5月、2013年9月先后共四次住院治疗。

2013年10月赵小曼提出离婚,并与姜大伟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两人对财产作了如下分配:2001年建造的两上两下新房归姜大伟所有,老宅基地旧房归赵小曼所有。

2014年2月,得知姜大伟与赵小曼离婚并将相应财产作了分割的事实后,姜大伟之父姜浩以姜大伟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区民政局。姜浩认为,姜大伟患有精神疾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区民政局为姜大伟与赵小曼颁发离婚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给姜大伟与赵小曼的离婚证。

民政局答辨称:在为双方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是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无违法、违规操作,给姜大伟与赵小曼颁发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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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案后,委托某精神病医院对姜大伟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认定。该院的鉴定结论为:姜大伟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2003年10月办理离婚时处于发病期。据此,法院认为:在姜大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为两人颁发的离婚证应予撤销。

民政局不服,以精神病医院不属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根据民政局的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姜大伟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学司法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为:姜大伟属间歇性精神分裂症,2013年10月离婚时正处于发病期,离婚行为是在非理性状态下完成的。

二审法院认为:姜大伟患病多年,办理离婚登记时处于发病期,因此姜大伟与赵小曼签订的协议无效,民政部门颁发给双方的离婚证应予撤销。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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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说法: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所以精神病人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点是毫无疑问、没有争议的。但是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个矛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是根据目前关于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程度的认定权在法院不在民政部门,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漏洞,即对《婚姻登记条例》的上述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要求民政局对申请登记的人的行为能力进行把关,不符条件的不予登记,另一方面对行为能力的认定权又不在民政局,并且法律也并未规定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必须先到法院作行为能力的认定。这样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只能通过言谈举止等表面现象来判断,如观察双方神态举止,对问题的反映程度等,如果表面上看不出双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民政部门只能依法颁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但是很多精神类疾病通过这样简单的交谈是看不出来的,对这类病人一旦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日后其*亲近**属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证,民政部门通常都会败诉,离婚证也要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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