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强的档案在20多年前被单位弄丢,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他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强于1971年参加工作,在某国营面粉厂上班,1983年6月,他被调入山西太原市某运输公司,人事档案也被运输公司接收。1986年后,国家改革了原先的养老保险,建立个人缴费、地方统筹的制度。李强就向运输公司提出给自己上社保,但公司却以人事档案丢失为由,拒绝为他参保。无奈之下,李强只好以个人身份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转眼到了2014年,李强到了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本来正常情况下办理退休后他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舒舒服服地享受晚年生活了,可是档案丢失,无法核实他的工龄,也没法按照企业职工的身份给他办理退休。李强没有想到丢失档案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可是现在难题已经摆在面前,他只好求助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认为用人单位丢失了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可以主张赔偿。律师前往工商局查询了运输公司的档案信息,收集了李强调入该公司的证明材料、他从事工作的同岗位领取养老保险的明细,还找到李强的同事,帮他出具了证言,证明李强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等情况。律师计算赔偿数额后,认为单位应当赔偿李强因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20万元以及与同岗位职工养老金相比的差额损失10万元。之后,律师帮助李强提出仲裁立案申请,但仲裁委表示丢失档案的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因此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仲裁不受理,那就直接到法院起诉。律师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直奔法院,顺利立上了案。
庭审期间,单位代理人提出,李强在1996年的时候提出过离职,档案有可能在那时因其个人原因而丢失。律师反驳道,李强当年确实提出过离职,但恰恰是单位说档案丢失,他才没能办理离职手续,并之后以个人身份办理了社保。根据现有的证据,李强的档案已经转入某运输公司,之后再未转出,现在档案丢失,运输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书认为:李强在调入被告处工作后,其人事档案理应随之调入被告处,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接收随李强调入的人事档案,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李强的请求法院依法给予部分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酌情赔偿李强20万元。
律师提醒:档案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档案不但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也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丢失了档案,唯一的救济办法就是通过诉讼追究单位的责任。起诉前,要准备好档案保管在哪个单位的证据以及档案转入转出的证据等。
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冯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