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遏制疫情蔓延,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疫情持续,复工一延再延,法院网上立案、延迟开庭,检察院暂缓办理案件、书面审查,看守所封闭管理、暂缓会见等,以上疫情对于司法工作的影响,无不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更是担心,已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因春节假期的延长被超期羁押,受疫情影响,案件一延再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
下文将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的,春节假期的延长是否会造成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据此规定,虽然2020年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但只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羁押的期限在春节假期之中届满,也不应顺延,必须在届满当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受疫情影响,案件一延再延,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会不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笔者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羁押后的羁押期限、羁押延长期限及法定事由如从下表所示:

通过对上表的整理,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及延长的事由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疫情防控期间,为了能有效协调防控与办案,最高检2020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必担心,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案件办理延期,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
三、疫情防控期间辩护律师应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羁押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特殊时期,疫情防控是大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要得到保障,尤其是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更要得到保障。
在司法机关未恢复常态化办公模式下,司法机关一边要防控疫情,一边还要办案,时间紧、压力大,作为辩护律师要以防控疫情为大局,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及专业知识,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有效协调案件委托人与办案机关的矛盾冲突。
一方面应以专业知识服务委托人,以高度负责的专业态度保障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疫情持续,司法机关具有双重任务,难免顾此失彼,作为辩护律师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随时关注案件的办理期限及案件办结节点,避免司法机关因办案压力,做出非法定事由的延期办案,导致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
现阶段,如果辩护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量刑较轻的案件时,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同时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则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积极履行辩护职责,主动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应随时关注案件进展,如果办案机关申请延期办案,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羁押时间将会超过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话,辩护律师应主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越是集中精力抗“疫”,依法治国的社会理念更是不能变。因此,辩护律师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知识能力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同时要有服务疫情防控的大局意识,坚持做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律师建议,疫情期间,生命重于泰山,请不必过于担忧,做好耐心等待的心理准备,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也要相信律师的专业!

作者: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