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有的肇事司机会尊守法律条规积极地赔偿受害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但有的就只会逃避责任,下面这个肇事司机的行为让人实在不能理解!
案例一: 2016年5月受害人小康骑一辆电动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在前方路口等红绿灯时,突然后面冲出一辆白色轿车将小康直接撞到2米之外,当场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康是一名聋哑人士,而且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得知此事后悲痛不已!也无心打官司,肇事司机陈某得知此情况后想着与家属私下解决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陈某要在10天之内赔偿小康家属20万元,然而过了一个月陈某还没有把钱转给被害人家属,并且一直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小康父母只能将肇事司机陈某告上法庭。

案例二: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贾某驾驶一辆陕B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电杆附近人行步道路段停放车辆时,因操作不当,与车前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后,又与在车前指挥其停车的被害人关某相撞,之后车辆继续前行与停放在路边的陕Bxxxxx号小型轿车、陕Bxxxxx号小型轿车、陕Bxxxxx号小型轿车、陕Bxxxxx号小型轿车、陕B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贾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关某、武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姚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贾某在现场等待。经6个月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贾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17年8月5日贾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其人民币68万元并获得谅解。被害人关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贾某已支付全部修理费用,上述被撞车辆车主均表示不再追究钟某的责任。

【交通肇事罪相关规定及案例】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品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量刑标准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认罪认罚案例
2017年1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提起上诉。据悉,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是辽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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