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开具发票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因不同原因造成发票开具错误的情况。发票开错后可以采用发票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两种方式处理,到底采用哪种方式,又如何处理呢?我们共同学习一下吧!
一、发票作废、红冲的时间
1、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票开**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据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
2、发票红冲: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因此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
二、发票作废流程
1、点击“发票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选择发票号码作废”窗口。
2、在此窗口中选中某个发票号码后,双击或点击“查看明细”按钮,以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若决定作废此发票,可直接点击发票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也可退回到“选择发票号码作废”窗口选择该张发票作废。
3、在“选择发票号码作废”窗口,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是否确认作废的提示框,点击“确认”按钮确定作废。
4、作废成功后会弹出需确认作废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废发票操作。
三、红字发票开具的流程
1、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页面点击“红字”按钮,输入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号码,系统中就会自动开出该张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进行打印即可。
备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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