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顾某、于某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公告
顾某,男,身份证号34XXXX200005139030,高中学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管区人。顾某经体检、政考合格,签订《应征公民自愿入伍承诺书》,于2018年9月1日由区征兵办批准入伍。
于某,男,身份证号34XXXX20000414441X,中专学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人。于某经体检、政考合格,签订《应征公民自愿入伍承诺书》,于2018年9月1日由区征兵办批准入伍。
顾某、于某应征入伍后,不接受纪律约束,逃避部队教育训练,思想极不稳定,经所在部队、区征兵办、基层武装部以及家长反复劝导,顾某、于某拒服兵役态度坚决,签订三方协议后,顾某、于某被部队除名。
顾某、于某拒服兵役行为,在军地造成恶劣影响。为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青年树牢依法服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 《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2019年1月30日,经埇桥区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顾某、于某执行以下处罚:
1.人民法院将顾某、于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公安机关两年内不得为顾某、于某办理出国(境),两人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为“拒服兵役”。
3.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顾某、于某办理入学升学手续,升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按上级部门相关限制条款执行。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得为顾某、于某办理兵役相关业务。
5.人社部门不得录用顾某、于某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6.取消顾某、于某义务兵优待,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7.将顾某、于某处罚决定通告各乡镇、街道和社会团体,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义务。今后,凡拒服兵役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罚。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征兵领导小组
2019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民兵
编辑:李响
编审:张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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