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商转公”*款贷**政策的通知
自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多次接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款贷**购房的投诉。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杜绝行业乱象,减轻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款贷**的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作用,省资金中心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款贷**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的文件要求,省资金中心广泛调研,多次与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商,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优化“商转公”*款贷**政策,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深化省资金中心“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广大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特此通知
-12329、0931-7654402。
附件:《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暂行规定(试行)》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款贷**暂行规定
(试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款贷**管理,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款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以下简称“商转公*款贷**”)的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商转公*款贷**”,是指凡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的,现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的优惠政策。
(二)“商转公*款贷**”的抵押权人设定为省资金中心。
(三)省资金中心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担保合作协议》,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
(四)抵押房屋权利人须配合办理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二、申请“商转公*款贷**”条件
(一)已办理的商业银行*款贷**,须是商业个人住房*款贷**,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
(二)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款贷**规定,且商业*款贷**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款贷**”手续。
(三)所购房屋权利人在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申请商转公*款贷**的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款贷**的借款申请人或配偶。
(四)商转公*款贷**中所购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迁拆**范围的住房;所购房屋总层数为6层及以下且单套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款贷**。
(五)公积金*款贷**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两次且申请公积金*款贷**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款贷**(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和公积金*款贷**,拟办理商转公*款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除外)。
(六)借款申请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款贷**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款贷**手续。
(七)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款贷**,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款贷**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款贷**。
(八)省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款贷**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款贷**额度
*款贷**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借款申请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
1.*款贷**额度不得超出拟转贷余额的100%。
2.*款贷**额度不高于房屋总价及抵押房屋评估价按照限购区域和非限购区域核定的公积金*款贷**首套、二套可贷比例。
3.*款贷**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
4.*款贷**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5.商业住房*款贷**转公积金*款贷**,*款贷**额度除按上条标准计算外,在原商业*款贷**所剩本金余额基础上,预留申请之日起2个月还款本息,取整到千元。具体*款贷**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二)*款贷**期限
*款贷**期限为1-3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申请人自申请*款贷**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4年(如借款申请人抵押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款贷**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款贷**。*款贷**期限原则上不允许为一年。
(三)*款贷**利率
*款贷**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款贷**利率执行。目前执行的利率为:*款贷**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款贷**年利率为2.75%;*款贷**期限5年以上的,*款贷**年利率为3.25%。当国家利率调整时,*款贷**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款贷**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款贷**,年内不作调整,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调整执行。
四、*款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所购房屋、抵押房屋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如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官证)。
2.收入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及所购房屋共有产权人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4.借款申请人是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如增加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能证明与借款申请人关系的公证书(如户口簿能够显示共同申请人与借款申请人关系的,可不再提供)。
5.兰州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所购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或用于佐证房屋结构、房屋价格、建成年份的相关要件。
6.权利证书。
7.商业银行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或商业*款贷**银行提供的客户*款贷**信息表原件并加盖商业*款贷**银行印章。
8.所购房屋《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9.商贷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
注:1-9项材料由原商贷银行负责提供完整、清晰的复印件一份,由原商贷银行加盖业务印章或电子印章,如因原商贷银行不能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的,以上材料由借款申请人提供原件、复印件,具体要求参照省资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1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供出具日期在*款贷**申请1个月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11.省资金中心缴存职工,提供申请*款贷**前37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不足37个月的,缴存明细需提供至首次开户汇缴日)及省资金中心*款贷**情况证明;外中心缴存职工,需由其缴存中心出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异地*款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申请*款贷**前37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时间不足37个月的,缴存明细需提供至首次开户汇缴日)及本中心*款贷**情况证明。原驻兰部队干部、士官申请住房公积金*款贷**需提供《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表》。
12.抵押房屋的《测绘报告》(根据兰州市房管部门要求提供)
13.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款贷**还款银行卡。
14.省资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0-14项材料由借款申请人提供原件各一份。
15.《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款贷**面谈记录表》一份。
16.《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款贷**申请表》一式两份。
17.《个人房产或共同房产担保承诺书》一份。
18.《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商转公*款贷**专用)一式四份。
19《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借款借据)》一式四份。
注:15-19项材料由省资金中心提供。
(二)按不同担保方式提供的资料
1.保证担保
(1)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确认书》或《担保函》原件一份。
(2)公积金*款贷**发放后,商贷银行提供的结清凭证原件或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还款明细原件两份。
(3)《商业个人住房*款贷**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房屋部分抵押权转移协议》一式四份(抵押权转移-商转公组合*款贷**)。
(4)抵押权部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①商贷银行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省资金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原抵押于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⑤《预告登记证-所有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所有权预告登记》;
⑥《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房屋部分抵押权转移协议》;
⑦《各类不动产(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各类不动产(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书》;
⑧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交易与不动产(房屋)登记委托书》(需2份,1份附有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抵押担保
(1)其他房产抵押*款贷**
①抵押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②公积金*款贷**发放后,提供商贷结清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再抵押担保提供的资料
商业*款贷**结清后,提供商贷结清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五、*款贷**担保
(一)保证担保
省资金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同意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责任分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适用范围
①所购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且已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任意一项。
②商业*款贷**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
③借款申请人须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款贷**本息和商业*款贷**剩余*款贷**本息。
(2)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资金中心提出预申请,并提交合规、完整的*款贷**申请材料→*款贷**受理、初审、预签办理*款贷**的相关材料→办理置业担保*款贷**反担保手续并交纳相关担保费用→*款贷**复审、*款贷**审批→省资金中心发放*款贷**→商业*款贷**结清后,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抵押权转移手续,担保公司落实(预)抵押登记;抵押权转移的,原商贷银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将部分抵押权转移至省资金中心)→担保公司向省资金中心移交权利证书
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适用范围
所购房屋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省资金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同意为借款申请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为结清商业*款贷**和部分偿还商业*款贷**。
(2)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资金中心提出预申请,并提交合规、完整的*款贷**申请材料→*款贷**受理、初审、预签办理*款贷**的相关材料→办理置业担保*款贷**反担保手续并交纳相关担保费用→*款贷**复审、*款贷**审批→省资金中心发放公积金*款贷**→商业*款贷**结清后,担保公司落实所购房屋(预)抵押登记,向省资金中心移交权利证书;部分偿还商业*款贷**的,借款申请人须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款贷**和商业*款贷**剩余*款贷**本息。
(二)抵押担保
1.其他房产抵押*款贷**
(1)适用范围
所购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或所购房屋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在兰州市区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且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权证书》应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2)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预申请,提交合规、完整的*款贷**申请材料→*款贷**受理、初审、预签办理*款贷**的相关材料→*款贷**复审、*款贷**审批→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省资金中心取得抵押权利证书→发放*款贷**,结清商业*款贷**。
2.再抵押担保*款贷**
(1)适用范围
所购房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经省资金中心审核符合“商转公”*款贷**条件后,自筹资金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
(2)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资金中心提出预申请,提交合规、完整的*款贷**申请材料→*款贷**受理、初审、预签办理*款贷**的相关材料→*款贷**复审、*款贷**审批→结清商业*款贷**后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配合省资金中心办理公积金*款贷**抵押登记手续→发放住房公积金*款贷**。
六、*款贷**资金划转
*款贷**资金直接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
七、其他事项
商转公*款贷**经办行在面签时应明示客户:一是在抵押权登记或抵押权转移至省资金中心之前,借款人配合办理商业*款贷**抵押权注销登记或商业*款贷**抵押权变更登记,借款人办理公积金*款贷**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二是商业*款贷**需借款人配合结清的,借款人须偿还公积金*款贷**不能冲抵商业*款贷**的余额。对因委托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不能结清原商业*款贷**而导致*款贷**逾期的,借款人自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八、商转公*款贷**的其他规定及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省资金中心现行住房公积金*款贷**的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编辑:陈世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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