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经营异常施工方拒绝施工 (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

施工方究竟是强势的一方还是弱势的一方?不同的语境下,不同的对手下,答案是不一样的。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庆阳银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70号,审判长杨卓,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庆阳银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陇公司)

承包方: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公司)

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以欠款为由选择停工解除合同。 一审甘肃高院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竣工验收不应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最高院上诉。

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银陇公司不能在本案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银陇公司在本案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庭审中,银陇公司自认中仑公司承建的12栋商住楼中房产大多已经出售或预交了定金,部分住户已经入住。银陇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并有住户入住,应视为擅自使用,其亦未就质量问题在本案提出反诉,故一审判决未支持银陇公司在本案以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施工方选择停工——若无实证则完败。发包方通常有这样的惯常思维:①施工方工程完工后——②施工方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③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在这样的惯常思维的支配下,发包方通常是被动发现质量问题,而不是主动收集质量问题并固定证据。一旦施工方以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为由选择停工并提起诉讼,发包方手中往往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锤证据,甚至连工程质量问题初步证据也没有,在此情形下,即使发包方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法院也不会准许。最终法院还以发包方主张的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但却判令发包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款。最终结果是发包方完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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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包方违约停工施工方损失,发包方因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