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通常情况下有2种,一种是和开发商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一种是项目交付入住一段时间后,业主依法依规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 277 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法律赋予了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但是也不是强制性规定。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成立业委会的项目还是少数,业主没有成立业委会,说明项目上没有大的遗留和管理问题,为什么这么讲呢?大家留意一下身边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基本上都是问题突出、矛盾点较多的项目,甚至有点常年有业主在维权。
我们回到本次的问题上来,《民法典》第948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民法典》第950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根据以上两条法规,我觉得放心大胆的干就行了,但是服务质量不能比之前下降,不然逼着成立业委会后先把你解聘掉!
这种情况还有一个办法解决合同主体的问题,就是物业公司逐个上门找业主签字,至少签够50%,但是我觉得没必要,不如把精力放到现场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