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是一年招工季,所有的求职者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但有这么一类求职者,他们却忧心忡忡,这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这类求职者由于携带乙肝病毒,在求职过程中四处碰壁且屡受歧视,所受精神打击巨大,往往身心俱疲,苦不堪言。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求职不要气馁,更不要害怕,面对就业歧视,要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器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其第30条、62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求职者携带乙肝病毒仍然可以正当的工作、生活,不受歧视的,如果有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者就可以依照本法维权。

还是用一个事实案例解说吧,也许对需要的人有用。
案情介绍
王先生在重庆某A公司任职企管部副经理期间,经猎头推荐,其被浙江某B公司看中并联系他去浙江工作,职务为企管部经理。经过慎重考虑,王先生同意去浙江B公司工作,同日收到B公司人力资源部用电子邮件发来的一份测评表、一份试卷,王先生都解答完毕后电邮给B公司。B公司在测评考核后感到满意,遂安排了一次视频面试,由公司副总与王先生视频面试,面试结果副总很满意,决定予以录用王先生为B公司企管部经理,同时等待其辞职手续办妥后再来公司与总经理面谈。
一个月后,王先生从A公司办理完辞职手续就前往浙江B公司报到,随后与公司老总面谈,双方都很满意,公司决定让王先生第二天去体检,体检结果显示为王先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王先生拿着体检单到公司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时,被人力资源部查出有乙肝“小三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随即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王先生。在公司无法通融的情况下,王先生无奈只得将B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代表当面向其道歉,赔偿其路费、食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
B公司要求王先生体检时,已经通过了公司的测评、视频面试以及老总面试,公司明确予以录用,说明王先生条件符合公司用人需求,如果条件不符合,公司就没有必要通知其体检。其二,B公司无法提供不录用王先生的其他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王先生不符合企管部经理岗位要求的证据,仅仅凭王先生体检报告的描述就决定不予录用。由此可见,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属于就业歧视,给王先生带来一定的心里和精神压力。B公司应当对王先生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看到没,这就是在求职过程中发生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案例,虽然目前来说这类求职中的就业歧视维权较少,但只要劳动者符合要求,用人单位若动辄行就业歧视之举,劳动者是可以去法院投诉的,并且可以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