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规定
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办理了预告登记,会取得一个 类似于 产权登记的证书。

二、核心要点
1、申请实现的债权仅为金钱债权。
2、预告登记应当合法、有效
如下两种情形会导致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1)债权消灭。如:对方履行、解除、提存、免除等等
(2)自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即:预告登记的对抗效力只有90天)
另,需注意,此处的起算事件不是预告登记之日,而是自能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
如:该房屋被查封,将导致一直无法办理登记。
3、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
但是停止处分,只是说不能进行评估、拍卖,依然可以查封,查封措施可以不解除。受让人(买受人)依然可以基于预告登记享有物权期待权。
4、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
要求排除执行,标的物必须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即预告登记(预登记)向本登记(正式登记)推进的条件已成就,受让人可以确定的取得不动产物权。

三、其他区分点
1、网签、备案时行政管理行为,不能产生预告登记的效力。
2、预告登记请求权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冲突
一般认为,预告登记并不能直接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判断标准依然要从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中规定的“消费者优先权”的几个条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