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满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某村,是一名33岁的年轻男子。
他血气方刚,性格冲动莽撞,有时候做起事情不计后果,但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视家庭的人。
陈某满的妻子是张某,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个十岁左右的孩子。
2018年年底,本想外出打工的陈某满,发现妻子张某与一名男子陈某全关系暧昧,开始对二人起了疑心。
陈某全是陈某满的叔伯兄弟,比陈某满小几岁,和陈某满住在同一条村子里,也已经成家立室,育有一名女儿。
陈某满质问妻子怎么回事,张某含糊地说是陈某全老是纠缠她,以后不会再理会他。
面对妻子这样的态度,陈某满将信将疑,于是对妻子说不想出去打工了,以后留在家里干活。
2019年,陈某满察觉妻子张某与陈某全之间仍然不清不楚的,内心隐约感觉到他们已经发生性关系。

因为他发现妻子张某在家总是捧着手机发信息,他凑过去一看,张某马上就删除了。
陈某满再次质问她,张某承认确实与陈某全发生了婚外情,但同时表示会和陈某全断绝联系。
陈某满听了怒火冲天,但面对妻子信誓旦旦的样子,陈某满考虑到家庭和面子,以及和陈某全的特殊关系,最终决定不再对这个“家丑”深究下去。
但是,他和妻子约定好,夫妻之间要坦诚相对,彼此可以查看对方的手机信息。
过了一年多,2020年某天晚上,陈某满和往常一样,和妻子交换手机玩。
他看了下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什么异常。妻子的微信联系人里已没有陈某全的微信。
当他翻看妻子的微信朋友圈时,却发现一个昵称为“怀念青春”的陌生账号上发表了陈某全的照片。
出于直觉,他怀疑妻子和陈某全并没有断绝联系。于是用妻子的微信号重新添加了陈某全的公开微信“相遇今生”为微信好友,并冒充妻子和陈某全聊天。

网络图片
他猜的没错,妻子和陈某全确实仍保持不正当关系。“怀念青春”是陈某全私下专门用来和张某联系的小号,其他人都不知道这个账号的存在。
陈某全见张某重新添加他的微信大号,便发微信表示想张某了,想约张某次日见面。
陈某满回复说现在就去村东侧丁字路口旁边的井房约会,陈某全同意了。
当晚21时许,陈某满背着妻子,默默在院子里操起一把木制的镐把,到了约定地点。
和陈某全见面后,两人发生争执。陈某满心怀怨恨,他狠狠地用镐把多次击打陈某全头部,最终陈某全倒地。
随后陈某满离开现场,并把镐把扔到了井房的水井里。
陈某满回到家,妻子和孩子已经睡下。他发现鞋上有血,于是把鞋子扔到灶坑里烧了。
第二日清晨,路过井房的村民发现陈某全倒在血泊中,遂喊人报警。
闻讯的村民们纷纷上前围观,陈某满也跟着去看了,确定陈某全已死亡。
当日妻子张某得知陈某全死亡后,便问陈某满是不是他干的。陈某满坦白了一切。中午时分,陈某满在张某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尸检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陈某全左侧颢骨粉碎性骨折,颅前窝、颅中窝、后颅窝骨折。陈某全系因头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结合对死者陈某全检所见头面部之损伤特点,分析认为钝器可以形成,即“本案锁定的作案工具镐把”可以形成。
陈某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2021年5月28日,当地检察院指控陈某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全的父母、妻女作为*亲近**属,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他们要求陈某满赔偿死亡赔偿金645980元、丧葬费36906.48元、被扶养人陈某全之父抚养费233940元、被扶养人陈某全之母抚养费233940元、被扶养人陈某全之女抚养费105273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356039.48元。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满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镐把、陈某满作案时穿的衣服);
扣押材料(扣押清单、笔录、决定书)、提取笔录、尸检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DNA鉴定证明、监控视频及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视频中仅听到风声和狗吠声,未听见人声);
对张某手机中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笔录及指认笔录、认罪认罚告知书、张某的证言、陈某满孩子的证言、陈某全父母、妻子的证言、陈某满的供述等。
陈某满的家属为他聘请了辩护律师,陈某全的家属也委托了诉讼代理律师到庭。
陈某满辩称,他当时没有想要打死陈某全,只是想给他一个教训,当时陈某全说要玩他的媳妇,并且要领她走。
他的辩护律师认为,
首先,陈某满主观上并无直接杀人的故意。
辩护人提供了案发后对陈某满家院子里所有农具的拍摄视频,证实木制的镐把是这些农具中伤害性最小的工具,如果陈某满有杀人的故意,不会选择镐把作案。
其次,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全的死亡是由陈某满的击打行为导致。
本案证据仅能证实陈某满击打了陈某全,但其离开现场后是否有其他人再到现场、陈某全何时死亡,本案均未查明。
既未对陈某全的死亡时间作鉴定,也未对现场血泊上遗留的残缺脚印进行鉴定。不能证明陈某满的击打直接导致了陈某全的死亡。
再次,本案系因被害人陈某全与被告人陈某满的妻子通奸引发,此前陈某全曾欺负过陈某满,且发生争执时陈某全使用*辱侮**性语言,存在重大过错。
对此,公诉人认为,本案已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陈某全的死亡结果是陈某满造成,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死者的死亡时间对本案定罪量刑无影响。而陈某满已把作案时所穿鞋子烧掉,无法对现场的脚印进行比对鉴定。而使用木镐把也同样会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网络图片:镐把
陈某全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陈某满用镐把击打陈某全的头部要害部位,且事后把作案工具丢到井里、烧掉沾血的鞋子,毁灭罪证,证明陈某满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而陈某满供述陈某全案发前曾打过他,且案发时*辱侮**他,仅是陈某满个人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不能据此认定陈某全具有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满因其妻子张某与被害人陈某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陈某全心怀怨恨,遂冒充妻子张某将陈某全约至案发地点,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镐把,用镐把击打陈某全头面部致陈某全死亡。
以上事实有庭审核实的证据可证实,陈某满亦予以供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满的犯罪事实成立,陈某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指出,虽然案发现场并非封闭,但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是陈某满击打陈某全头部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某全的死亡结果,在案证据未显示有他人参与作案,故法庭对辩护人的质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陈某满明知用镐把多次击打陈某全头部会导致陈某全死亡的结果,仍用镐把打陈某全头部,其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杀人。故法庭对陈某满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陈某满、辩护人关于陈某全此前曾打陈某满、案发时陈某全出言*辱侮**陈某满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庭也不予采纳。
但判决亦指出,本案证据可以证实陈某全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对于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过错,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满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陈某满虽表示认罪认罚,但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未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陈某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后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决陈某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费用,一审判决核实被害人陈某全的丧葬费为36906.48元。
因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减轻陈某满的赔偿责任,酌定由陈某满承担赔偿责任的80%,即29525.18元。
而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均予以驳回。

律师看法:
本案与近期热门的福建漳州男子持刀杀人案有相似之处,都是丈夫因妻子外遇而对*夫情**产生怨恨及杀人动机,最终杀害*夫情**的犯罪行为。
在这类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通常会作为法院量刑的依据之一。
如果认定属于激*杀情**人,量刑上相对会更加从轻。但并非所有的*杀情**案件都属于激情犯罪,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一、认定激*杀情**人,应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有无对被告人进行强烈刺激、挑衅或羞辱,导致被告人情绪失控等情形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知,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最低量刑可以只判三年有期徒刑。
激*杀情**人,属于故意杀人的一种,即犯罪行为人本无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辱侮**、挑衅下短时间内失去理智,愤怒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如认定属于激*杀情**人,司法实务中,量刑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
激*杀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定: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因被害人的过错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本案中,陈某满意外发生妻子与陈某全仍秘密联系,并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此种关系已持续两年多,可见陈某全具有过错。
但从二人偷偷摸摸的联系方式可知,张某和陈某全仍将这段婚外情保持在秘密克制的状态,企图继续欺瞒陈某满,并未对陈某满作出公然*辱侮**、挑衅等强烈刺激行为。
陈某满供述陈某全案发前曾打过他,但根据张某的证言、陈某全父母的证言,他们均表示未听说过此事。
陈某满还供述案发时陈某全说要“玩他媳妇”,“领你媳妇走”,但是案发时现场只有两人在场。
在陈某全已死亡的情况下。当时的真实对话已难以查证,陈某满个人单方的说法无法证明陈某全对陈某满使用过过*辱侮**性言语。
因此,本案无证据证实陈某满是在陈某全的羞辱下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导致当场失控杀人,不符合激*杀情**人的认定条件。
但陈某全与陈某满妻子长期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过错,可减轻陈某满的责任,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二、刑事案件引发的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通常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九十二条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2款、第3款规定的限制。
由此可知,除了交通事故导致的犯罪,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的情形,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法院判赔范围。
因此,本案中法院驳回了陈某全家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诉求。
常言道,自古奸情出人命。
夫妻之间负有忠实的义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应通过解除婚姻方法来解决,而非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但无论如何,即使出轨配偶及其出轨对象具有过错,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同样是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惩罚。
本案当事人最终以付出生命和自由为代价,委实惋惜。已婚人士以及恋人情侣们应引以为戒。
案例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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