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洛阳63路公交车上,一男子用刀片割破邻座女子衣服口袋偷钱,得手后被发现。男子夺门而逃时被车上乘客拉回。他又想趁人不备跳窗逃跑时,被司机一把拽回来。最终,在司机、乘客的共同努力下,男子被控制住。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很明显该男子涉嫌盗窃罪,那么都有哪些行为属于盗窃罪呢,该男子属于哪种行为呢?
盗窃罪是什么,该男子属于哪种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3)能够被移动(4)他人的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男子在公交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中的扒窃公私财物,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扒窃行为应如何认定?
实践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扒窃,一是在公共场所实施,二是窃取随身携带的财物。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广场、马路也属于公共场所。只要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使公共场所的人不是很多,也不影响扒窃的成立。扒窃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
此外,关于扒窃的认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携带凶器不是对扒窃的要求;扒窃的对象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扒窃不要求具有技术性;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流窜性;扒窃不要求窃取手段的秘密性。
如果小偷逃走了群众报警,警察什么情况立案?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 犯罪数额 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如果小偷没有当场被抓到,被偷的邻座女子选择报警,则警察会结合看 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 标准 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是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或者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即使盗窃犯罪数额很小警察也会立案。

也许对于小偷而言,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因人员嘈杂大家注意力不集中,因此扒窃简单又易成功,但其实不然,扒窃财物数额再小,也构成盗窃罪,一不小心暴露马脚,还会成为乘客和司机师傅追逐的对象,上演一出追捕大戏,而且即使没被当场抓到,一旦报警,警察也会不看数额立即立案,小偷也就在劫难逃了。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碰瓷演员表演失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男子获刑一年,竟是因保留了父亲的遗物,这个“念想”是什么呢?
司机因大意倒车撞上妻子,致其重伤去世,法律上会如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