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8年6月19日,原告郑某(女,1948年12月26日生)因眩晕、呕吐住进被告医院。被告张某敏给原告手上扎针,张某敏说“扎偏了”。23号,给原告脖子后扎针,针扎下后,原告的眼有点儿疼,拔针后没多久,眼红、眼疼,并且眼红逐渐加重。被告张某敏让原告去x市中心医院眼科检查。

原告家人开车把原告送往x市中心医院眼科做了检查,患者眼疼的厉害。25号,原告儿子孙某军又带原告去x市中心医院眼科,当天,原告回到被告医院继续治疗。28号下午,原告的眼睛完全失明。被告张某敏与原告家人赶紧送原告去x县医院转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去被告医院时是走着去的,眼睛是正常的,且原告去被告医院不是看眼睛的。被告张某敏在没有中医资格证、针灸许可证的情况下给原告扎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三、被告医院观点
1、被告x医院没有过错;2、被告x医院诊疗的项目是原告的头晕、恶心,没有治疗原告的眼部计划;3、诊疗医生经过省统一培训,具备合法性,4、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被告x医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三、被告医生观点
原告去进行司法鉴定时,没有通知被告张某敏,眼部视力具有主观因素,缺乏科学性,由原告提交的x县人民医院2018年7月17日出院情况明确写明出院视力左眼0.5,两年后的鉴定为0.1,系一个是年龄因素、另一个原告本来就有青光眼,另一只眼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视力减弱。

五、行政处罚
原告儿子孙某军就上述医疗纠纷进行*访信**,2018年9月12日,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县公立医院非法行医致使孙某军母亲失明,现在视力恢复到0.12。该*访信**处理意见认为,张某敏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是内科专业;擅自开展中医针灸治疗,对被告医生张某敏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被告医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的主治医师被告张某敏违反《执业医师法》进行执业,x鉴定中心对涉案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也不能说明被告没有过错,故本院认定被告张某敏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对其进行针灸治疗存在过错。
关于被告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被告x医院提供的病历及原告庭审陈述,原告2018年6月19日在被告x医院入院时并不存在眼睛疼痛或视力受阻症状,入院诊断中也没有显示原告存在眼部症状,原告2018年6月23日被采取针灸治疗后于2018年6月23日初次出现左眼疼痛、红肿现象;
原告左眼出现症状的时间系发生在被告诊疗过程中,原告左眼出现症状系发生在被告采取针灸治疗行为之后,在原告左眼症状从无到有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原告及其它因素而导致原告左眼症状发生的因素,被告张某敏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原告实施针灸的行为与原告左眼产生症状的因果关系明显;
原告左眼产生症状后,被告x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专业医疗部门及人士,未充分考虑到原告病情发展的严重性,仍继续治疗,最终在原告眼部症状严重的情况下才建议其转院治疗,致使原告转院治疗后也未能好转并最终导致原告眼部致残,故被告的针灸行为与原告的眼部致残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被告x医院应对原告郑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x医院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707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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