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2022年的第73篇原创内容。
病理诊断被誉为恶性肿瘤诊断的“金标准”,但有时病理报告却会和出院病历的最终诊断不一致。
如果病理报告没有诊断为恶性肿瘤,或出现了非明确的诊断结果。那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以非恶性肿瘤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或少赔。
我之前处理过不少这样的理赔纠纷,
即使出院病历明确载明确诊疾病为恶性肿瘤,
但由于病理报告存在瑕疵,保险公司也会拒赔。
归根结底,这其实是条款约定与通识认知之间的差异。条款约定要看病理报告,但通识医学却不只是看病理报告! 下面和大家分享一起类似案例。


2020年12月,李某投保健康福重疾险。
2021年4月,李某入院治疗,出院病历中诊断结果为“膀胱恶性肿瘤”,但病理诊断为(膀胱肿瘤)低级别尿路上皮癌。
李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按照轻症给付保险金2万。但李某认为应按照恶性肿瘤给付保险金10万元。
出院病历与病理报告所载明的疾病诊断不一致,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的病理诊断来赔付轻症保险金是否合理呢?

保险公司认为,
病理诊断为(膀胱肿瘤)低级别尿路上皮癌,该肿瘤并不属于恶性肿瘤的范畴,因而按照轻症理赔。
李某认为,
出院病历诊断结果明确为“膀胱恶性肿瘤”,应该按照恶性肿瘤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以条款约定为准只看病理报告,而通识医学标准及我们老百姓的认知则更倾向看出院病历,最终争议就产生了。
针对这类保险理赔纠纷,有几个争取点。
一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未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而判定相关条款无效。
二是,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三是,实在不行就再去做一个病理报告,符合恶性肿瘤标准即可正常赔付了。

其实我之前处理的很多“确诊类型”的保险理赔纠纷一定程度上都殊途同归。
归根结底就是, 保险公司只看条款,但通识医学却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往往难以完全符合条款标准。
以上,疾病类型复杂且众多,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有任何保险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