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家文稿: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

一、《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

(一)《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1997年2月27日,*共中**中央发布《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共中**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我们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2015年10月18日,*共中**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2018年8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3年12月19日,*共中**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8日,习*平近**总书记在中国*产党共**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八大十**以来,*共中**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重要意义 ,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021年11月11日,中国*产党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中**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习*平近**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平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平近**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八大十**以来,我们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做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个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习*平近**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习*平近**总书记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比如,《条例》将习*平近**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个重要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党**的*八大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我们需要修订《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个重要意义, 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在*党**中央的坚持不懈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比如,2019年,*共中**中央印发《中国*产党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21年,*共中**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产党共**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共中**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2年,*共中**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共中**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2023年1月9日,中国*产党共**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23年12月8日,*共中**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2023年12月19日,*共中**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看点

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特点:一是 保留了2018年《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八大十**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二是 新修订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三是 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十六条,修改七十六条。

新修订的《条例》的五大看点:第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贯彻落实了习*平近**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一内容;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处分,由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增写“政治攀附”,“结交政治*子骗**”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还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是 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访信**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 推动*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 确保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2018年7月3日至4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平近**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2016年1月,习*平近**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分则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新修订的《条例》指出,“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2023年6月,习*平近**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均有体现。

一是 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

二是 完善违*中反**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 落实习*平近**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 习*平近**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019年修订出台的《中国*产党共***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一是 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 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比如,明确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的处分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三是 借鉴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以及“共同违纪”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2024年1月,中国*产党共**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要求

第一,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是 要把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 二是 重点学习新增的或者调整的条款和重点内容; 三是 深刻领悟习*平近**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四是 结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如果新修订的《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习*平近**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全体*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第二, 全面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习*平近**总书记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比如,2016年1月,习*平近**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和切实贯彻习*平近**总书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知边界、明底线,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我们要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

第三, 深化严格执纪。新修订的《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认真,要害在于从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对违*党反**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2023年1月9日,习*平近**总书记在中国*产党共**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因此,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器武**;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党反**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

二、解读《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 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产党共**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 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东泽**思想、*小平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平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平近**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平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 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条例》第四条 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 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产党共**问责条例》《中国*产党共**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六条 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 是关于违*党反**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违*党反**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党反**和国家政策,违*社会反**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党**的*八大十**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中反**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 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种类。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处分的区别是什么?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里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六种人。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党**纪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 一是 *党**纪处分; 二是 政务处分; 三是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条例》第九条 指出: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 《条例》第九条 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纪律处理是针对*党**组织,纪律处分是针对*党**员。

《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 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 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的警告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警告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的警告影响期是六个月,《条例》里的警告影响期是一年。《条例》第十条增写*党**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表述。

《条例》第十一条 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明确“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二条 是关于留*党**察看期限的规定,明确“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三条 是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明确“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 增写关于组织处理的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2021年,*共中**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产党共**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指出,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条例》总则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七条 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第二, “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增写“谈话函询”; 第三,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四,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五,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第六,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什么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党**员干部如果被立案审查,一定是违纪违法或者犯罪了。关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来源于*访信**举报。纪委、监委有*访信**室,归口受理*访信**举报。另外,有可能*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来源于巡视巡查,以及审计监督和其他方面。所以,我们有纪委、监委的案管室,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然后提出分办意见,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比如,一般的违纪问题由监督检查室负责谈话函询,给予了结;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审查调查室进行初核或者立案审查。问题线索的处置包括四种方式: 一是 谈话函询; 二是 初步核实; 三是 暂存待查; 四是 予以了结。

谈话函询的结果有四种: 一是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是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是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是 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什么情况需要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什么情况需要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后,如果发现了一部分违纪违法或者是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则需要追究责任,走相关程序,并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条例》第十九条 指出,“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 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是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是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是 “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是 “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是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条例》第二十一条 ,增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条例》第二十二条 指出,“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条例》第二十三条 指出,“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第二十四条 是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定,明确“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条例》总则第四章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 增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条例》第二十九条 是关于*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三十条 是关于*党**员违纪违法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以及“*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三十一条 是关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处分顺序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如果违纪又违法,先*党**纪处分,然后政务处分或处分,最后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免予了刑事处罚,也要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条例》第三十四条 还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如果法院先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判刑了,这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要根据判决书再给他*党**纪处分;如果这个*党**员还是公职人员,监察机关还要给他相应的政务处分。另外,对公职人员的处分,除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或单位也要按照管理权限给他处分。这条增写“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这部分主要表达的是,如果*党**员先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那么在追究他的*党**纪责任的时候,要根据相关单位给出的处分、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条例》总则第五章的内容是“其他规定”,从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指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条例》第三十七条 指出,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条例》第三十九条 是关于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规定,明确: 一是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是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这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是说,*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 指出,“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原来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现在,这一条在初步核实前加了组织谈话函询,说明延长了主动交代的时间。

《条例》第四十一条 增写,“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这里是说,对于主动投案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我们应该接受,并且要按规定收缴或者返还给有关单位、个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这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这说明,无论*党**员是下落不明还是死亡,都要对其违纪所得进行收缴或责令退赔。

《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条例》第四十六条 增写,“*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党**纪处分影响期满以后怎么办?这一条明确“*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条例》第四十七条 增写,“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条例》第四十八条 规定,“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共中**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解读《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附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分则是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附则是从第一百五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八条。

分则有六章,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条例》分则第六章是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七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是关于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行的处分。

《条例》第四十九条 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是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是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是 *化丑***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队军**历史。

《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等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增写了“网络文本、图片、音频”三个种类。

《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四条 是关于搞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明确“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五条 增写,“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子骗**或者被政治*子骗**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明确“充当政治*子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表述,增写“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理规定。

《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条 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句增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

《条例》第五十九条 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把“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由违反组织纪律移到违反政治纪律这部分。

《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 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2019年印发的《中国*产党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第六十二条 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三条 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列举了五种行为: 一是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是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是 “包庇同案人员”; 四是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是 “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条规定,有这五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会集**、*行游**、*威示**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五条 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六条 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教邪**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八条 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九条 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党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条增写“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表述。

《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增写“个人搞迷信活动”。

《条例》第七十一条 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二条 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四条 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次修订,我们将这条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移到了违反政治纪律这部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 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制抵**、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定,“违*党反**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习*平近**总书记曾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条例》第七章是关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从第七十七条到第九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这一条列举了四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一是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是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是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是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条例》第七十八条 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九条 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 增写,“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是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是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是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是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四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这一款中增写“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的表述。

《条例》第八十二条 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八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是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是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是 “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党反**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这一条还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五条 增写,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 一是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是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是 “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条例》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是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是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是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九条 是关于违*党反**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党反**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是关于违反外事行为规定的处分。

《条例》第九十条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二条 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党脱**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分则第八章是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九十四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

《条例》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条例》分则部分基本上都是负面清单,但九十四条是正面的要求,它把*党**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写明确了。

《条例》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五条 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九十七条 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 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条第二款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前加了“可能”两个字,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按照情节严重都要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警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条 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经商办企业”; 二是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是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是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是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是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增写“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里有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把“*党**员领导干部”去掉了,这意味着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全体*党**员都不应该违反这个规定。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是关于*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处分规定,指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次修改增写了“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和“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次修改把“高消费娱乐”中的“高消费”去掉,变为“娱乐”。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福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是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是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一是 “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是 “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是 “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一是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是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是 “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是 “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是 “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是个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章是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是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是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是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是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是 “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 一是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是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是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是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是个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分则部分的第十章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三十条到第一百四十九条。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增写,“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是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是 “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是 “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是 “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是 “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增写,“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增写,“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是 “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是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 增写,在*访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访信**事项”; 二是 “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是 “对*党**委和政府*访信**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是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访信**工作职责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访信**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2年,*共中**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访信**工作条例》明确了*访信**工作的责任制,规定违反相关条款要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留*党**察看处分: 一是 “*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 “*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是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是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增写,“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增写,“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增写,“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是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是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是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是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是 “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6年10月27日,中国*产党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产党共***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021年,*共中**中央印发《*共中**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指出,“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 是概括性条款,因为《条例》不可能把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系统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一列举,所以给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明确“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分则第十一章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五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

《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一条增写了“铺张浪费”。

《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网络空间”,将以前的“有不当行为”改为“不当言行”。

《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是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严重违*社会反**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附则是从第一百五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八条。

《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 明确《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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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进 *共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