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债是什么意思?就是你借1000,只用300通过第三方代还公司分期就可以帮你解清债务,而且还有黄金珠宝给你作抵押”、“债事服务让政府放心、让债务人开心、让债权人舒心……”
您在微信群或者朋友圈中是否也曾看到过类似的介绍?如果有,那您一定要注意了,千万不要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注册成立的贵州众合天下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对外宣称能够化解法院执行难的“呆、坏、死账”等债务,以债事化解居间服务为名,要求解债人按照解债金额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承诺每月返还固定的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
被告人田某某了解到众合公司的经营项目后决定加盟,于2019年11月组织注册成立遵化某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该公司公司获得众合公司授权,以帮助减少、化解债务为名,通过在公司门口悬挂广告牌、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2156072.01元,获取服务费提成款245370.06元。
本案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最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非法性)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公开性)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利诱性)
(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社会性)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波及领域广泛、犯罪手法多变,像商品营销、借贷理财、虚拟货币、消费返利、低价排号买车、解债等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重灾区。实际上所有的非法集资模式都带有“击鼓传花”和“庞氏*局骗**”特征,用后入者的钱偿还前面参与者的本金和利息,因没有实业作支撑,一旦找不到新的集资参与人,容易发生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
检察官提醒公众,要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制抵**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道路千万条,安全合法第一条;非法集资是陷阱,血本无归泪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