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宣判全过程 (小牛非法集资案)

7月21日,“深圳南山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七)》。专案组依法对小牛资本集团涉嫌犯罪的吴某迪、周某等1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专案组协同北京、上海、江西等多地警方对小牛资本集团的分公司及高额提成的业务员开展立案打击,共对12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了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公安机关正在督促小牛资本全体员工主动将在职期间获得的奖金、佣金、提成等收入退缴至指定账户。另外,公安机关严正敦促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退缴相关款项,敦促相关广告商和广告发布平台公司退缴广告费。2021年7月31日前将款项退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可以视情况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宣判全过程,小牛集团是如何非法集资的

法律意见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系单位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吸收、变相吸收主要体现为: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1、个人非吸数额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吸的不特定对象30户以上的,单位非吸的不特定对象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吸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其次,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主要的区别即:集资的目的是否有诈骗故意,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或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社会不特定主体,向成一定规模的主体集资。具体事实证据,以司法机关调查的为准。集资诈骗比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相对而言属于重罪,因此构罪门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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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具体的证据事实以司法机关调查的为主。案涉人员牵连广泛,案涉100余人,涉嫌集团犯罪。彻底规避法律风险的方式即案涉人员没有犯罪,不存在违法事实;否则,集团的主犯(负责人、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大概率会定罪处罚。因此,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数额(既遂、未遂部分)、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并非只有主动投案才定性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证据宽大处理。

而一些从犯,积极退赔、配合调查,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甚至成为证人,从轻、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可以争取缓刑。

最后,非吸、集资诈骗、传销等是最常见的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现在更是借助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不断刷新诈骗的方式。被害主体大部分是一些具有闲置资金、工作不是很繁忙、信息资源认知相对欠缺的群体,因此,还是建议央视、互联网平台、当地政府、社区不间断普法,提升群众的法律认知意识;投资前要尽可能地了解、审查公司或者个人的信息、资质,时刻提防投资*局骗**。

人不是孤岛,还是要经常与家人联络、朋友通信,时刻身边有个人能商量,也能有效降低被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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