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将被欠薪的国美员工,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由谁维护?
从法律角度事情可以很简单,对一对下月工资表是否存在不发或少发工资的情况,如存在法律流程可以直接走起来。但现实中的员工可能有些纠结,会想着如果公司顶过去呢?还能有持续收入,现在就走法律程序就算拿到钱也只是一时的。但该承诺函内容如果为真实,这件事不应成为劳动者的压力,此时应有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并维护劳动者权利。
让人震惊及气愤的员工承诺函
一大早就被下图这封网传的国美员工《承诺函》惊到了,如果这承诺函的内容是真的,这浓浓的被迫理解的味儿,起草这玩意的人是猴子派来的*底卧**吗?对比下2020年疫情期间因经营和现金流问题引发员工薪酬问题的“致所有象王家人的一封家书”,国美这危机处理能力。

但再仔细一想,再好的方案也要有适用土壤。象王方案的背后是在那个时点该公司存在融资能力、企业经营业态本身是可持续发展的,以及常年所形成的企业文化。但现在国美有这些条件吗?结合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减持事件。“港交所9月19日披露的大股东权益表显示,国美零售大股东黄光裕、杜鹃、恒海投资有限公司和国美管理有限公司9月14日减持27.37亿股,合计约5.31亿港元。”但这并不是国美股东们的第一次减持,从去年年底开始就有减持动作。那为啥在9月份这次减持后不久爆出这封《承诺函》?看看这段时间来黄光裕对外所传达的信息。
今年,9月份减持前,2022年8月19号黄光裕发布了公开信,在该信中黄光裕称,国美零售将聚焦主业,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公开信中还介绍,对从上市公司剥离的项目和资产,将按照“家·生活”战略布局,依托集团旗下其它资本平台进行聚焦重组和快速务实推进,对为未来准备而可以暂缓的、影响现金流的、不盈利的项目,出售或关停并转。
再来看到去年黄光裕传达的信息。
2021年2月,黄光裕曾向管理层团队提出发展目标:“力争用未来18个月时间,使国美恢复原有市场地位。……我作为大股东将促使管理团队实现未来较好业绩的承诺对赌,实现‘1+1+1’的三年战略发展目标:在2023年实现较高盈利并达到以往较高水平,2024年达到历史最好水平,2025年明显超越历史最好水平。”
从扩张改为了收缩,但我们要问在收缩中难道对现金流负责的应该是员工的?特别是基层员工?
劳动者权利如何维护?
从这些是是非非回到这封传遍全网的、内容及其让人生产生气且不合适的承诺函,最现实的问题是收到函的员工要怎么做?从法律角度,事情可以很简单,对一对下月工资表是否存在不发或少发工资的情况,如果存在法律流程可以直接走起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笔者: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
注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工作年限×劳动者月工资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是自然年度1-12月份,是从入职开始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标准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实务中有个误区,认为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不能超过该金额。其实公司法规定的只是你主张时被法院支持的上限。实务中,如果公司愿意是可以实际支付超过此金额的离职补偿金的。但如果公司不愿意,是你在主张,那则法院支持的是在此上限标准内。实务中公司是有可能支付超过上限的补偿金,税务政策也可从侧面印证。)
注意,在国美情况下如员工取得离职补偿金,在补偿金上限以内部分可以享受[2018]164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免征个税的规定,超过上限部分需要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证个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但现实不是纯法条,可能会存在各方面的考虑,就如本文开关所说。
员工可能会想,如果公司顶过去呢?还能有持续收入,现在就走法律程序就算拿到钱也只是一时的。但该承诺函内容如果为真实,这件事不应成为劳动者的压力,此时应有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并维护劳动者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所以,正确的、让劳动者觉得还能看到公平和希望的前景,劳动行政部门在伤害发生前、在该事件已经发酵成一件社会新闻时应当主动站出来,履行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