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对爱车不但要呵护
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更要牢记
如车辆保险到期时间
车险期限一过
车辆就会变成“脱保”状态
若在“脱保”期间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受害人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
由车主自负
近日,明溪法院审结一起因机动车“脱保”7天而由实际车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王五名下有一辆A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将其挂靠在甲物流公司经营,王五聘请张三为该车辆的驾驶员。

2022年4月24日,张三驾驶该车在路口发生打滑,与对向车道李四驾驶的乙物流公司所有的B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四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
经鉴定机构评估,认定李四驾驶的B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为178582元,车辆维修天数为30天。同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停运损失按每月12000元计算。
结合处理交通事故时间、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时间约30天等因素,酌定停运时间为2个月,故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停运损失为24000元。同时,事故产生施救费4800元,乙物流公司已获赔2000元。
事故发生后,乙物流公司诉至明溪法院,要求张三、甲物流公司及王五共同赔偿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等损失总计43050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A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已“脱保”7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已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理赔。鉴于张三系王五雇佣的驾驶员,其驾驶A重型半挂牵引车系 职务行为 , 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劳务接受方王五承担赔偿责任 。王五系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将该车辆挂靠在甲物流公司经营,机动车方的责任由王五与甲物流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机构作出的维修费178582元并无异议,乙物流公司已获赔2000元,故尚有维修费176582元应予赔偿。车辆施救费4800元,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停运损失按每月12000元计算。结合处理交通事故时间、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时间约30天等因素,酌定停运时间为2个月,故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停运损失为2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王五赔偿乙物流公司各项损失合计205382元,甲物流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交强险“脱保”,在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无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为车主,车主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商业险“脱保”,将导致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王五名下的A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责任,现由王五本人及挂靠公司共同承担。故车辆续保宜早不宜迟,最好提前给自己的爱车续保,以免临时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作者| 陈长峰、张芊芊
供稿| 明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