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艳霞,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刑法教师杨艳霞

刑法天天学之19——认识错误
五、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此处的认识错误是指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并无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但对自己行为的对象等犯罪构成事实发生了认识错误。对于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刑法理论采用的是法定符合说。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刑法天天学之19——认识错误

刑法天天学之19——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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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天天学之19——认识错误

刑法天天学之19——认识错误
说明: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的处理
因果过程具体样态不同:不影响定罪
结果推后实现:不影响定罪
结果提前实现:
(1)如果第一个行为已经是实行行为,则犯罪既遂
(2)如果第一个行为尚属预备行为,则为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如果主观轻而客观重:只能从主观出发,认定为轻罪既遂
如果主观重而客观轻:
(1)如果重罪处罚未遂,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认定为重罪未遂
(2)如果重罪不处罚未遂或者重罪未遂轻于轻罪既遂,则认定为轻罪既遂
注意:通常按照(1)处理,特殊情况才按照(2)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