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如新”?网购商品描述模糊不清,济南法院: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木某在淘宝上卖游戏配件,挂牌宣传称“产品全新,工包如新,终身质保”......王某询问客服。客服回称“工包如新,存量有限,预(欲)购从速”。王某心有所动,当下豪掷数万元,下单订购付运费。王某收货后,发现包装破了,外壳磨了,连螺丝都是松的了,肉眼可见完全不是“工包如新”的样子。气不过,联系了客服,又找木某理论。木某表示,“这个、这个……螺丝确实被拧过,但没有使用过呀......”争执不下,王某坚持退货。商量不来,王某一纸诉到法院,称遭遇诈骗,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理由

  王某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并实际支付货款,与木某之间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木某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应否适用退一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反观木某,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的网页中标注商品类型为全新,商品描述又为“工包如新”,前后矛盾。即便木某称成色全新为系统的选择,但在商品描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木某也应在推介时对“如新”做出重点提示和说明,以免引起消费者认识错误。另外,在商品售出前,客服店小二仅告知工包,并未明确告知商品“如新”或“拆机产品”。

  木某虽提交其他网店出售同类商品的页面欲证实成色全新为系统选项,但翻看其他店铺出售的页面,上面均做了谨慎备注,比如“成色99新”或者“正品拆机等”字样。可见,木某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隐瞒了实情,误导王某进行了消费。于是法院支持了王某退一赔三的请求。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网络购物是互联网时代的交易模式,但因网络本身虚拟、开发的特征,导致网络交易可能充斥着虚假的宣传和欺诈行为。经营者作为商品的出售方,在消费者无法现实查看商品时,应当真实、详细、准确的客观描述商品信息,正确引导消费者作出理性判断。而本案林某某作为经营者故意使用模棱两可的描述,在王某某询问时也想着蒙混交易,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其行为应当收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引导经营者自觉以法律和道德标准约束自己,让消费者能在购物平台中放心购物、理性消费,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爱济南 记者:徐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