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字开头的商标能否注册 (带国字的商标能注册吗)

文 | 孔令琪/黄洁 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些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强,市场环境不断改善,市场活力被激发,越来越多的公司认识到商标的价值,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一个好的商标,不仅能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更有可能让消费者对所销售的商品产生正向联想,是一项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然而,在不断攀升的商标申请注册量背后,不良影响商标的驳回率也在增加。其中,含“国”字商标的因其自身的特殊含义而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追捧其不良影响也是审查员必须严防的底线。涉及“国”字的商标从构成要素来讲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含有“中国”字样的标识;第二,“‘国’+指定商品名”的商标标识,例如“国酒”、“国药”等等;第三、非“国+指定商品名”的商标标识。例如“国尊”等。

一、含“中国”字样商标标识和“国+指定商品名”标识的申请难题 对于第一种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标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下列标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旗国**、国徽、*歌国**、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对首字为“国”字的商标的审查。除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专门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 “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含有“中国”或者首字为“国”字的商标审查标准应当从严审查。根据该规定,对于含有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必须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予以初步审定。而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规定,“同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指:(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例如,China/中国。(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例如,ZHONGGUO。(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例如,中国星。

对于包含国家名称的标识,由于国家名称不仅关联到一国的尊严和主权,更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因此只要商标的构成标识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基本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而被驳回。以“中国劲酒”为例,劲牌有限公司因将产品远销至国外才在产品包装上设计并使用“中国劲酒”标识并使用至今。自1988年中国劲酒出口至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以后,“劲”牌保健酒因知名于我国酒类行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表明了相关公众对“劲”牌酒的认可度。在此背景下,审查机关对该标识的申请注册仍予以驳回,后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层层审理均予以驳回,最高院驳回理由援引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实际上该条款也是此后各级法院驳回“国”字商标常用条款,此禁止性规定的主要目的除了维护国家形象,防止可能贬损国家象征的标志出现之外,还能避免商家利用含有国家象征的标志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除国务院授权允许的机关组织外,普通单位或组织申请含“中国”、“China”等字样的商标的难度不可谓不大。对于第二种“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标识,根据《含“中国”及首字为 “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国”字为首的商标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标识;第二类:“国”字开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组合商标。因“国”字在广泛意义上通常易被理解为“国家级别的”、“最高级别的”、“最好的”含义。在此理解上,“‘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具有不良影响”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申请。比如大名鼎鼎的“国酒茅台”,虽经过经年使用和历年宣传,多次在国宴上亮相等等早已经成为事实上国人心目中的“国酒”,中国著名品牌战略专家舒淳也曾认为,国酒和茅台的互为因果与珠联璧合早已是历史积淀和国际共识。在此背景下,茅台酒依旧历时十年申请九次均未获成功。另外此后,从我国审理的相关商标行政案在先判例来看,也几乎没有与“国+指定商品名”有关的案件。

二、非“国+指定商品名的标识”申请难点

由上述情形基本可以断定,首字母为“国”字的商标具备申请成功注册可能性的只有第三种非“国+指定商品名”标识,但是近些来,就审查机关的审查和法院判决的实践来看,法院和审查机关的意见经常具有不一致性,且对首字“国”商标的审查出现从严趋势。在申请注册非“国+指定商品名称”商标上,法院判驳和审查机关驳回申请的理由主要是首字为“国”商标标识容易造成“不良影响”,而对于“不良影响”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国”字与诉争商标结合,是否具有负面意义,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第二、诉争商标的构成是否具备“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第三、诉争商标的构成是否“缺乏显著性”。

(一)标识构成或者在特定背景下具有负面意义的情形

实际上,本身具有负面意义的商标标识不论首字母是否为“国”,均可能因为有损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因为“国”字本身在公众心中是个正义的词汇,含“国”字的词汇本身具备负面意义的情况较少,常见的是“国”字商标标识的本身理解是正向的,但由于在特定的背景下,容易使人产生负面联想,从而被驳回。例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2)知行字第14号案中,“国人福”在汉语中通常理解为“国人的福气”、“一个国家人民的福气”等含义。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杀虫剂等商品上,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判断,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或负面联想。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申请商标属于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标志,并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标识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

“容易误导公众”这是“国”字商标比较常见的驳回理由,由于“国”字本身的特殊含义,在与其他词汇相结合时易导致公众产生联想,从而容易误导公众。例如在上海国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纠纷案中,由于“国”字一般会被认为与“国家的”、“最好的”等含义有关,“寿”字一般会被认为指“寿命”,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应用在保险上,“寿”字对于指定的保险服务而言具有描述性,“国寿”用在保险服务上具有夸大宣传服务品质的性质,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而“国寿”二字若指定使用在除“保险”以外的“公共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票据交换”等服务项目上,则对服务的内容具有误导性、欺骗性描述,法院据此予以驳回。

(三)标识具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这种情况适用于诉争商标为汉语固有词汇或者是日常生活中的经常用语,不论是在《汉语词典》、工具书或是网络释义等有该词汇的录入,还是本身存在“固有含义”,导致对公众的误导,均有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例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2009)一中行初字第1663号案中,指定商标“國寶”使用的商品类别仍然是第 33 类酒类商品,根据法院判决,“国宝”一词除有明显具有夸大宣传的成分,容易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之外,“国宝”一词还缺乏显著性,意在表示商品具有国宝级的品质,而消费者亦将“国宝”理解为对商品质量的直接描述,从而驳回了注册申请。

三、非“国+指定商品 名的 ”标识的注册可能性

虽然“国”字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具备一定的难度,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当诉争商标不具有负面含义,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标识本身也具有显著性,且不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尤其是对上述构成“不良影响”的三个理由进行考察时,注意应避免将申请商标通过演绎、联想等方式后,所形成的非通常含义负载于申请商标标识之上,否则势必造成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属自由表达创造空间的不当限缩,亦不利于我国社会注意道德文化进行积极、正向的指引。

该观点在类似案例中已有体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一中行初字第1486号案件中认为,诉争商标“国尊”并非现代汉语固定词汇,在不同语境中,“国”、“尊”二字之组合可有多种理解。商标中使用“国”、“尊”等字亦属常见,一般消费者并不会将“国尊”直接理解为“国家尊严”。况且,“国”、“尊”二字均无任何贬义,尚难认定将“国尊”使用于广告等服务上,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被诉人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易理解为“国家尊严”,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误认而造成不良影响之认定结论,有嫌牵强,事实依据不足。以上案例可看出,减少对“国”字商标过分的演绎联想,结合考虑商标标识本身的独创性、显著性以及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主体形成的对应关系、宣传使用情况等因素,可以看到,“国”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参考材料】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2)知行字第14号行证判决书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 1663 号行政判决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384号行证判决书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486号行政判决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6、《含“中国”及首字为 “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