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煤矿综合利用电厂位于兖州区古城煤矿工业广场东南部,占地面积28000平方米,机组规模为四炉三机。
一期工程由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设计,设计能力2×6MW,机组年发电量7.8×107kwh,年供热量30万GJ。两台由济南锅炉厂生产的35t/h煤泥矸石混烧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两台由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MW抽汽凝汽式汽轮机和两台由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生产的QFW-7-2型发电机。
二期工程由山东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建设一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建设一台12 MW抽汽凝汽式汽轮机,一台15 MW发电机以及其它辅助设备。年发电量7800万kwh,供热量30万GJ。另外还建设了远程长距离(1050米)煤泥输送系统一套、厂内煤泥输送系统两套。2015年建设完成锅炉超低排放系统。
三期工程由济南中瑞设计院设计,2019年新建一台75t/h以燃煤泥为主的新型循环流化床锅炉,替代老旧的两台35t/h锅炉,整体项目还包括烟气吸收塔座、水处理设备、煤泥煤粉输送系统,脱硫系统,除尘系统、环保检测系统、气力输灰系统及其相关全套机械设备、电气热控设备、液压传动设备、各类冷热水管线等。



项目名称: 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电厂所属机器设备资产包
转让底价: 2,791.06万元
项目编号: SWZC211154
保证金: 500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2021-11-04至2021-12-01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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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图
一、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本次转让标的实际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质量、性能等提供任何保证;技术参数等仅供参考。
3、转让标的主要包括4台锅炉、3台汽轮机、3台发电机、脱硫设备、输送煤设备、变配电设备等。所属部分主要设备设施见《古城煤矿综合利用电厂主要资产明细表》(详见附件一);区域内不在此次转让范围内资产详见《古城煤矿综合利用电厂资产拆除处置有关标准要求》(以下简称:《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五)。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在挂牌公告期满前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5、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电厂厂区内部所有绿化苗木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空调设备、办公桌椅电脑、供水设施、供暖设施均不在此次转让范围之内。
6、挂牌价格为含税价,受让按照约定支付完成全部价款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对全部交易价款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中,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76.54%,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占23.46%。
7、转让资产的其他事项详见中新评报字[2021]第0240号《资产评估报告》。
二、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六《资产包履约考核细则》、附件七《拆除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协议》、附件八《治安消防管理协议》。并向转让方提供经过专业监理公司审核通过的《拆除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须由受让方自行聘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并同时签署《交割确认书》(详见附件三)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详见附件四),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项目,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止。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身或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施工资质要求,并依法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对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进行管理。如拆除中涉及危险废物的,拆除及运输须按照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管理办法和要求拆除及运输标的资产,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环保单位的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边界为限,不得越界拆除,不得进入转让区域外的地下电缆隧道,禁止破坏电缆隧道设施。厂区内原有消防设备,绿化苗木,供水供暖设备不在此次转让范围之内。工程施工完成后,恢复土地原貌(土地正负零)。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拆除、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如未按规定履行,转让方有权按《资产包履约考核细则》(附件六)扣除履约保证金。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