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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行人

主营业务/产品

板块

上会时间

上会结果

重点事项

1

江顺科技

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精密机械零部件。

深主板

2023.9.14

通过

商标撤销

2

珠海赛纬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

创业板

2023.9.15

通过

竞业限制

3

长城搅拌

搅拌设备。

创业板

2023.9.15

通过

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4

益诺思

生物医药非临床研究服务为主的综合研发服务(CRO)。

科创板

2023.9.13

通过

实验动物、人类遗传

5

许昌智能

智能配用电产品、新能源产品和系统的研发、设计、组装、销售和服务,以及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

北交所

2023.9.14

通过

未签字合同效力

6

坤博精工

高端装备精密成型零部件、单晶硅生长真空炉体。

北交所

2023.9.15

通过

一致行动人

7

灵鸽科技

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设备。

北交所

2023.9.15

通过

竞争对手恶意诉讼

璇昏瘉鍒告硶,璇绘嫑鑲′功

  1.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被撤销

律证总结: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如不申请复审或者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披露信息:

①公司于2021年9月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北京博士园毛发研究中心根据《商标法》的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公司第7749543号商标在第10类“救护担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适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在第10类“救护担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2022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关于第7749543号第10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6379号),决定撤销公司第7749543号第10类“图形”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②公司于2021年11月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付佳根据《商标法》的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公司第7749565号商标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等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适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2022年4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关于第7749565号第45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8125号),决定撤销公司第7749565号第45类“图形”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其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链接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1.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何时可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律证总结: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何时可以履行救济措施,各地规定并不相同。

例如在江苏省,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而在深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披露信息: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晓兵于2007年4月从国泰华荣离职,其与国泰华荣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已于2010年4月届满,至今已经超过十年,戴晓兵不存在违反相关条款的情形,且国泰华荣已确认其与戴晓兵和公司之间不存在与保密和竞业限制有关的争议或纠纷,戴晓兵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或其他纠纷。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晓兵与国泰华荣签订的上述保密协议主要约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戴晓兵不存在违反相关条款的情形,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或其他纠纷。

1.戴晓兵未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且保密期限已届满

根据戴晓兵与国泰华荣签订的保密协议,保密期限至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三年之日(即2010年4月)届满。因此,该保密协议自2010年4月起对戴晓兵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保密期限内,公司未侵犯国泰华荣的商业秘密,戴晓兵也未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于2016年11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上市申请文件,公司当时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等为公开信息。自前次上市申请文件披露至今,公司与国泰华荣未发生与商业秘密侵权有关的纠纷。

2.保密协议中有关离职后竞业限制的约定对戴晓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国泰华荣与戴晓兵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离职的,三年内不得在国泰华荣外自己生产、经营或受聘其他企业或组织生产、经营与国泰华荣同类的产品,以及使用国泰华荣的专有技术。根据国泰华荣与戴晓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员工应保守国泰华荣的商业秘密,国泰华荣应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戴晓兵于2007年4月从国泰华荣离职后,国泰华荣未向戴晓兵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版)》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因国泰华荣未按协议约定向戴晓兵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戴晓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戴晓兵从国泰华荣离职后无需继续遵守保密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

3.国泰华荣与戴晓兵不存在与保密、竞业限制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根据国泰华荣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声明,其确认在戴晓兵离职之后未向戴晓兵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版)》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戴晓兵与国泰华荣之间不存在关于竞业限制的争议或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对国泰华荣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受访人确认国泰华荣与戴晓兵不存在与保密和竞业限制有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潜在纠纷;国泰华荣与公司不存在与商业秘密、专利或技术侵权等有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戴晓兵未违反其与国泰华荣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三年内不得在本企业外自己生产、经营或受聘其他企业或组织生产、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产品,以及使用本企业的专有技术”等约定;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戴晓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戴晓兵从国泰华荣离职后无需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或其他纠纷。

链接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11月13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迁拆**款及补贴、费用的会计处理

律证总结: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搬迁补偿事项只有在满足两个要素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特殊规定。上述两个要素是指“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1)公共利益搬迁包括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搬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严格的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途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收取的搬迁款属于财政预算内支出且收取方式是财政直接拨付,则不能认定满足这一要素。

披露信息:

2、所涉*迁拆**款及补贴、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经常性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案例7-03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事项只有在满足两个要素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解释3号的特殊规定。上述两个要素是指“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1)公共利益搬迁包括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搬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严格的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途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收取的搬迁款属于财政预算内支出且收取方式是财政直接拨付,则不能认定满足这一要素。

公司老厂*迁拆**系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对公司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具有公共利益的要素。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签署*迁拆**协议,*迁拆**款的拨付单位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并非出自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预算支出资金,并不能同时满足使用解释3号特殊规定的两个前提要素,因此,不能适用解释3号的特殊规定。

公司签订的*迁拆**协议实质是按照市场价格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资产收到的对价,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搬迁补偿款的款项本质并非政府补助而是交易对价,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补偿款对价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费用后净额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链接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1月1日生效)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动物需取得的资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中境外组织释义

律证总结:

实验动物的供应商应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食蟹猴)的供应商需取得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且买卖交易相关单位还必须就每一次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交易行为经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披露信息:

1)上海益诺思向其采购消耗性生物资产

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单位需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其使用的实验动物需来源于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上海益诺思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其与新野碧水湾签署了采购协议,购买266只恒河猴拟用于实验,但需待新野碧水湾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该批实验用猴运输至发行人处的相关批文,并实际用于实验。

根据与新野碧水湾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新野碧水湾正在努力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事宜,但相关实验动物资质的获批时间难以预计。

2)黄山益诺思向其采购生产性生物资产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新野碧水湾和黄山益诺思均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黄山益诺思向新野碧水新野碧水湾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情况的影响。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新野碧水湾已经林业局审批后向黄山益诺思转移了195只猴子,剩余猴子后续将在取得林业局批准后陆续进行转移,该等交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发行人已实施替代措施

鉴于新野碧水湾相关实验动物资质的获批时间难以预计,发行人为了盘活采购的生物资产,避免时间推移带来资产减值风险,上海益诺思、新野碧水湾及黄山益诺思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了备忘录,约定:1)由上海益诺思与新野碧水湾解除原采购恒河猴的协议,新野碧水湾将已支付的全部货款退还至上海益诺思;2)由黄山益诺思向新野碧水湾按照与原协议同等条件采购恒河猴,用于驯养繁殖。因此,各方将依据上述备忘录中约定的合作内容商定具体的交易文件,该等交易文件签署并生效后,新野碧水湾可在取得主管林业部门批准后向黄山益诺思转移该批恒河猴,后续相关采购的实验动物无法交付的风险较小。

(3)对公司业务开展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签署备忘录,发行人在解决新野碧水湾短期内资质无法获批的情况下盘活了生物资产,整体采购成本未发生变化,且未让渡原有商业机会,仅对相关实验动物的使用目的进行调整。

上述采购的266只实验动物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结存的实验用猴数量3,128只的8.50%,占比较低。同时,结合目前实验用猴的市场供需关系和交易价格已趋于稳定的市场环境,以及发行人加强自身的实验用猴采购渠道,发行人主营业务所需的实验用猴的供应具备稳定性,因此上述相关实验动物的使用目的调整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构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供应商新野碧水湾采购的实验动物中,仅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部分实验用猴受到新野碧水湾的资质限制,发行人已与新野碧水湾签订备忘录,约定新野碧水湾与黄山益诺思签署与原协议同等条件的采购协议并同步解除原协议,后续黄山益诺思采购的实验动物无法交付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构成不利影响。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动物的供应商应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另外,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实验动物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食蟹猴)的供应商需取得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且买卖交易相关单位还必须就每一次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交易行为经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报告期内,除新野县碧水湾猕猴驯养繁育基地外,发行人其他供应商均已取得向发行人供应实验动物所需的资质证照。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已完成交付的实验用猴的交易均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除新野碧水湾以外,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的实验动物供应商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

综上所述,除新野碧水湾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以外,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的其他实验动物供应商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实验猴供应商之间已发生的交易行为已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他类似情形。

链接法规: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月1日生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年4月30日修订)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九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律证总结:

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以及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均属于人类遗传资源。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如需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需采取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是指外资在该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其他类似财产权益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情形,或外资通过表决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等方式足以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披露信息:

(2)目前外籍持股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符合《生物安全法》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

①发行人不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或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外方单位

根据《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以及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均属于人类遗传资源。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合称“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如需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需采取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是指外资在该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其他类似财产权益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情形,或外资通过表决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等方式足以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医工总院、实际控制人为国药集团,其均为国有全资企业。发行人的外籍员工目前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约2.036%,历史上外籍员工通过翱鹏有限或翱鹏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比例的历史最高值未曾超出3%,且该等外籍员工除按照股权/合伙份额比例享有翱鹏有限或翱鹏合伙的表决权外,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的特殊权益或安排,亦无法通过协议安排足

因此,发行人不属于上述法规所规定的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发行人不会因上述外籍员工间接持股的情况被禁止或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采集、保藏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科学研究和临床试验。

链接法规: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7月1日生效)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或者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开展。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

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以及境外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包括下列情形:

(一)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二)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三)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7月1日生效)

第七条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生效)

第五十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二)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

(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前款规定不包括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及开展的相关活动。

为了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1.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未签字是否影响效力

律证总结:

当事人一方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行为可以弥补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形式上的瑕疵。鄢陵建业已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协助发行人前往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其商服用地的抵押登记手续,实际履行了《抵押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发行人予以确认并接受。据此,中介机构认为,“授权代表”未签字的情况并不影响《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披露信息:

(2)《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①未经“授权代表”签字不影响《抵押合同》法律效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鄢陵建业于2022年12月签订的《抵押合同》仅加盖了合同双方主体的公章,未经“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抵押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上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以及结合司法实务中的一般认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行为可以弥补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形式上的瑕疵。2022年12月15日,鄢陵建业已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协助发行人前往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其商服用地的抵押登记手续,实际履行了《抵押合同》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的需鄢陵建业履行的主要义务,且发行人予以确认并接受。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授权代表”未签字的情况并不影响《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②土地抵押担保履行了鄢陵建业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律师对鄢陵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的访谈,鄢陵建业已就其为发行人提供土地抵押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链接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舅甥关系是否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律证总结:

除非明确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市场上上市公司或在审项目对于舅甥关系普遍未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

披露信息:

3、沈国飞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1)沈国飞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内容完全一致,沈国飞不存在通过不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而规避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情形。

(2)沈国飞除了直接持有坤博精工0.3737%的股份,及通过持有坤铂合伙16.0941%权益份额的形式间接持股发行人股份并专职任发行人总经理以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投资和担任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沈国飞不存在通过未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规避同业竞争和潜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3)根据沈国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网络核查,沈国飞不存在任职资格受限的情形,因此沈国飞不存在通过未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规避任职资格适格性的情形。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年7月31日实施)之“1-15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规定,自然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亲近**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沈国飞系厉全明姐姐的儿子,舅甥关系虽不属于该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明确规定的推定为一致行动人亲属关系范畴内,但该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并未将亲属关系严格限定在明确列举范围内,以及第(十二)项规定,“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检索,除非明确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市场上上市公司或在审项目对于舅甥关系普遍未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有鉴于沈国飞与厉全明之间至今不存在有关一致行动的相关协议,未将沈国飞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合理性,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索案例具体情况如下:(略)

链接法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年7月31日生效)

1-15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

五、自然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亲近**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1.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判断被竞争对手恶意诉讼

律证总结:

法院认为发行人被竞争对手提起的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对方赔偿灵鸽科技为应对恶意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万元,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认定构成恶意诉讼的主要理由如下:

(1)提起诉讼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2)起诉时不提交评价报告,行为明显有失诚信;

(3)早已知晓被诉侵权产品的存在,但直至2023年1月1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该时间节点为北交所受理灵鸽科技上市申请后的半个多月,且在灵鸽科技上市审查关键期内;

(4)起诉时并未提供2,300万元的计算依据和证据,而该2,300万元索赔额在提起诉讼当时却正好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要求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标准,使得灵鸽科技不得不进行披露并中止上市审核。

披露信息:

报告期内,金银河围绕锂电池浆料生产线产品及相关实用新型专利向发行人连续提起三次诉讼,第一次以发行人侵害其“一种锂电池浆料全自动连续生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1155731.3)为由,第二次以发行人侵害其“一种锂电池正负电极浆料生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293144.1)为由。前两次诉讼中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一审及二审(若上诉)均判决发行人相关产品不构成侵权,驳回金银河的诉讼请求。

在前两次诉讼涉及的产品为锂电池浆料的“生产系统”,且一审均败诉的情况下,金银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受理后又迅疾以“生产系统”中的非核心组件“成品罐”涉嫌侵权为由对发行人提起第三次诉讼,其恶意诉讼意图显而易见。

(三)第三次诉讼一审法院已认定金银河系恶意诉讼

2023年4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金银河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就发行人提起的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金银河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恶意诉讼,理由如下:

1、金银河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应其申请,对涉案专利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金银河在起诉前已知晓涉案专利权利基础并不稳定,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具有较高的可能性,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的“料缸底部安装有脚轮”这一技术特征,因此金银河应当知晓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具有较高可能性,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就应当知晓其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就诉讼行为而言,金银河明知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对其不利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料缸底部安装有脚轮”这一技术特征,仍提起本案诉讼,且起诉时不提交评价报告,行为明显有失诚信。就诉讼时间而言,金银河早已知晓被诉侵权产品的存在,但直至2023年1月1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该时间节点为北交所受理灵鸽科技上市申请后的半个多月,且在灵鸽科技上市审查关键期内。就索赔金额而言,金银河此前两次专利侵权诉讼所涉被控侵权产品为包含涉案成品罐在内的生产线系统,整体价格更高,而索赔金额均只有800万元,本案仅针对成品罐,索赔金额却跃升至2,300万元,且在起诉时并未提供2,300万元的计算依据和证据,而该2,300万元索赔额在提起诉讼当时却正好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要求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标准,使得灵鸽科技不得不进行披露并中止上市审核。综合以上因素,金银河提起本案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企图通过专利侵权诉讼对灵鸽科技北交所上市施加不利影响,打击竞争对手,系权利滥用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驳回金银河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金银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灵鸽科技为应对恶意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实施的恶意诉讼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链接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5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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