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丨信贷风险管理(ID:xdfxgl01)
作者丨张志伟 王治巧

前言
“违法发放*款贷**罪”一直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头顶高悬的达摩克里斯剑。
但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的 小额*款贷**公司从业人员违规发放*款贷**,能否构成违法发放*款贷**罪?
作者对小额*款贷**公司从业人员因违规发放*款贷**而被认定构成违法发放*款贷**罪的案例整理如下,以期读者能进一步了解违法发放*款贷**罪,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法院裁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小额*款贷**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省政府金融办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款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书等书证均能证实,小额*款贷**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依法经营小额*款贷**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2.小额*款贷**公司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作为小额*款贷**公司员工,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款贷**审批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贷**,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违法发放*款贷**罪。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一】
被告人甘某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款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2018)苏0118刑初48号
【法院认为】
经查,在案的小额*款贷**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款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书证均能证实,高淳县某农村小额*款贷**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依法经营小额*款贷**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首先,小额*款贷**公司是非货币银行类金融机构,被告人甘某作为小额*款贷**公司总经理,主体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其次,违法发放*款贷**罪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款贷**通则》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款贷**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安全性、合法性、营利性进行调查、评估而不调查评估,应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借款合同等行为,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甘某作为小额*款贷**公司总经理,是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明知借款人无资金需求、借款人非实际用款人,而利用自己的*款贷**审批职责,违法向借款人发放*款贷**后由其个人使用,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款贷**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二】
李某违法发放*款贷**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8)云0621刑初136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昭通市昭阳区某小额*款贷**有限责任公司系云南省金融办批准并经昭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11月30日颁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确定了小额*款贷**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将小额*款贷**公司纳入了其他金融机构。
2018年8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小额*款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
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款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同一借款人的*款贷**余额不得超过小额*款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
小额*款贷**公司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被告人李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在路某集团需*款贷**5000万元不符合*款贷**规定的情况下,明知19个自然人是帮助路某集团*款贷**,系虚假*款贷**,而仍以19个自然人名义分散*款贷**,将*款贷**人民币5000万元发放给路某集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款贷**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案例索引三】
叶某违法发放*款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刑初343号
【法院认为】
小额*款贷**公司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自然人、企业法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款贷**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被告人叶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金融机构发放*款贷**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款贷**或者提供担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贷**5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叶某系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贷**,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款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汪某、马某2、马某1、胡某1系被告人叶某的亲属或*亲近**属,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款贷**,应从重处罚。

总结
由上述援引案例可知,小额*款贷**公司作为特殊形式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发放*款贷**过程中,应对借款人的*款贷**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如实评估、规范审批等工作;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容易触犯违法发放*款贷**罪,终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额*款贷**公司工作人员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也需要遵从金融行业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职,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提高对法律红线的风险防范认知。

法律小贴士
(一)关于违法发放*款贷**罪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贷**,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款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 违法发放*款贷**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款贷**,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款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金融机构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款贷**,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款贷**,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款贷**,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贷**通则》
第二十八条*款贷**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款贷**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款贷**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款贷**发放后,*款贷**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
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32小额*款贷**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编码的结构和表示方法
5.1.2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
Z-其他,1-小额*款贷**公司。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款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一、小额*款贷**公司的性质
小额*款贷**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5.《浙江省小额*款贷**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款贷**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款贷**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6.《江苏省小额*款贷**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04.19生效)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小额*款贷**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提示:案例中的判决结果仅供读者参考,并非唯一或必然的处理结果。
